“两个女人一台戏”!辽宁鞍山,女子因快递付费问题,与快递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相厮打,两人均到医院就医,女子还因故意伤害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事后女子十分不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快递员态度恶劣、扔快递并先动手,我迫于无奈才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海城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11时许,赵莉在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某快递驿站内,因邮寄快递付费问题,与驿站工作人员董娟发生争执后,董娟将赵莉的快递包裹扔到柜台对面墙角。

赵莉即拿起柜台上的二维码收款牌打在董娟身上,在董娟俯身捡拾收款牌起身时,赵莉上前用手抓扯董娟的衣领,双方开始互相厮打,后被他人劝阻分开。

事发当日,赵莉、董娟均到医院,对各自的伤情进行诊治,随后刘某报警,警方于当日受案后,经调查作出887号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董娟与赵莉因寄快递问题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撕打,双方均有明显外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决定给予赵莉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赵莉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后,赵莉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11时许,赵莉到驿站寄快递,由于当时菜鸟驿站的服务人员董娟的服务态度极度不好,赵莉与其发生争执,后赵莉提出不邮寄快递。

而后董娟对赵莉破口大骂,并把赵莉已经邮寄的快件从柜台内扔出来,随后从柜台内冲出来,将赵莉的头发抓住摁到她的身下,并将赵莉的面部抓伤。

赵莉为避免董娟对自己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出于自卫才抓住董娟的头发,后被他人拉开才免受继续伤害。

由于董娟的违法行为,导致赵莉当时抽搐、呼吸困难,当时驿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及董娟并未及时拨打120,而是由赵莉的家人在半小时后拨打120,将赵莉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呼吸困难、抽搐、面部损伤,由于董娟的行为,导致赵莉现在患有严重的后遗症,情绪不能激动、心慌、严重失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该案件赵莉没有殴打他人,更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与认定的事实不符。

赵莉与董娟并未发生厮打,赵莉是为避免遭受董娟的侵害,是对董娟违法行为的制止,而非互相厮打,其行为完全是自卫,不应认定赵莉有违法行为。

警方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对赵莉处以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警方辩称,经调查,事发当日11时许,顾客赵莉与驿站工作人员董娟因寄快递付费问题产生矛盾,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互相厮打,双方均有明显外伤。

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赵莉具有殴打董娟的治安违法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从因果关系角度讲,赵莉、董娟等5人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赵莉和董娟伤情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赵莉的殴打行为与董娟的伤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二)从董娟伤情角度讲,董娟的伤情照片及医院病历可以证明,董娟被殴打的外伤伤情客观真实存在,且已经达到轻微伤程度。

(三)从监控录像角度讲,赵莉在二维码付款处停留,向董娟出示手机画面,后董娟将快递扔向赵莉身后墙角,二人发生争吵,赵莉拿起二维码收款牌扔向董娟,后二人发生厮打。

(四)从证据链条完整性角度讲,赵莉与董娟因寄快递付费产生矛盾;赵莉拿起二维码收款牌扔向董娟;在董娟前去地上捡二维码收款牌起身时,赵莉上前双手抓住董娟的脖子处衣服;在场的阎刚、刘鹏、崔方三人目睹双方互相厮打。

综上,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赵莉具有殴打董娟的治安违法行为,且赵莉的行为与董娟的伤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赵莉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自己殴打了董娟。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娟抛扔快递行为的性质,是行业服务态度问题,属于民事行为,此时董娟并未对赵莉进行治安违法的人身伤害攻击行为。

赵莉先用二维码收款牌打砸董娟,行为性质是事先挑衅,在董娟蹲地捡收款牌起身时,赵莉上前用双手抓董娟脖领、头发的行为,也是殴打、人身攻击董娟的治安违法行为,而在此后董娟才还手,人身攻击赵莉。

在赵莉殴打董娟之前,并不存在董娟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发生,故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赵莉称自己是防卫行为于事实无据,而是假想防卫。

因赵莉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双方的行为构成互殴,应给予治安处罚,综上,判决驳回赵莉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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