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有这么一对夫妻
在婚内签订了财产“AA制”协议书
但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产生各种费用
后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
近日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张某与李某于198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
2006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家庭财产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家庭财产于2006年2月分清后,钱各管各的,各用各的,互不相干。”
后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
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间,张某先后十余次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费用罗列清单,并由李某以欠条或欠钱条的形式签名捺印。内容包括:“1990年结扎辛苦费、营养费”“张某帮李某还信用贷款的人工费”“李某从1986年至2015年30年来所欠张某的电视费、家具费、家电费”“节日加菜钱”“李某欠张某的3万多元,千年万代都有效,永不失效,以后任何人不得有意见,如果有意见的一方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给对方”等。
2024年1月,张某以李某尚欠其11万余元未还清为由,将其诉至宾阳县法院。
法院审理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应当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创和谐的家庭。公民从事民事活动须以合法为前提,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虽然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李某亦在张某罗列的清单上以欠条或欠钱条的形式签名捺印,但张某对其罗列清单的各项费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所罗列的“张某帮李某还信用贷款的人工费”“1990年结扎辛苦费、营养费”“李某从1986年至2015年30年来所欠张某的电视费、家具费、家电费”“节日加菜钱”“如果有意见的一方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给对方”等,不符合公民的一般认知,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上述约定无效,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
不久前,宾阳县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合:南宁中院、宾阳法院、广西法治日报、广西高院
来源:湖北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