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新经纬】;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明确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
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的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新经纬综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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