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一名69岁的老男子在醉酒状态下对一名过路的中年女性及其孙女进行了不适当的举动,随后女性的丈夫出手报复。几天后,老男子声称被打掉了牙齿并报了警,结果对方男子被拘留十天并罚款500元。该男子提出质疑:他骚扰我家人,难道我就不能反击吗?
“大姐,来玩玩嘛!”正在小区中散步的赵某突然笑着阻拦了对面走来的中年女性,并不断上下打量她,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姿势。
(案例来源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名女子是刘某的配偶。当天,她与丈夫刘某及孙女一起下楼散步,不久便遇到了醉醺醺的赵某。
赵某当天喝得痛快,醉意朦胧地回家,还未到家门口便碰到了正在散步的刘某一家。
尽管刘某的妻子已过四十,年轻时颇有姿色,如今虽然年岁增长,但仍保持着优雅的身材和风采。
赵某借着酒劲对刘某的妻子放肆地说了些无礼的话,并多次抛眼色给刘某的孙女,其行为极为不端。
刘某的妻子怒不可遏,痛斥赵某无耻。刘某怒从心头起,当场扇了赵某一个耳光并踢了他一脚。
三人随后快速离开,而赵某骑上自行车去医院。途中因醉酒与一名警官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发现其多处骨折。
刘某一家本以为只是不幸遇到醉汉,没想到四天后刘某突然被警方传唤。
赵某清醒后,声称自己在与刘某的冲突中丢了牙。医学鉴定显示,赵某的牙齿脱落属于轻伤二级,刘某因此被控故意伤害。
刘某被传唤后声称自己是冤枉的,并向警方详述了事情经过,强调赵某无缘无故骚扰他的家人,他只是出手反击。但他坚称自己的动作不可能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
由于赵某在被打后的碰撞,技术上无法确定其牙齿是如何脱落的,刘某最终未被刑事立案,但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关于赵某对刘某妻子和孙女的骚扰行为,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
刘某对这一处罚结果感到不满,因此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并未有所改变。因不服此决定,刘某进一步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坚称自己是因赵老汉先行骚扰而进行的正当防卫。
1、赵老汉的行为该如何界定?
刘某声称,赵老汉对他的妻子进行了言语和行为上的调戏,这类行为应被视为性骚扰。
重要的是,性骚扰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处以不超过5天的拘留或不超过500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可处5天至10天的拘留,并可并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但如果骚扰行为加剧,并造成了实际后果,可能会触及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的范畴,这时就涉及到刑事犯罪了。
刘某指控赵老汉对他的妻子和孙女进行了调戏和性骚扰,如果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赵老汉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事发后警方在小区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只能看到赵老汉和刘某一家发生了争吵,接着刘某对赵老汉进行了打击,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赵老汉进行了调戏行为。
此外,除了刘某及其妻子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支持调戏的说法。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赵老汉对刘某妻子进行调戏的证据不充分。
2、为何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传唤,最后又遭受治安处罚?
如果赵老汉确实对刘某妻子进行了调戏,刘某的打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赵老汉有调戏行为,此时刘某对赵老汉的攻击就构成了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鉴于赵老汉牙齿脱落被定为轻伤二级,理论上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刘某的行为并非预谋,且在赵老汉被打后与民警发生碰撞,难以明确伤害的具体原因,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存在疑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刘某未被刑事立案。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的行为虽是为了保护家人,但客观上造成了赵老汉的伤害,因此对刘某进行的十日拘留与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审理后,鉴于赵老汉在受到殴打后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其牙齿是在哪个环节中脱落,法院决定对刘某仅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殴打年老、病弱、残疾、孕妇的,应从重处罚,处以10到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赵老汉已69岁,对刘某处以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