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开展涉“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工作,进一步压缩违法犯罪空间,昆明公安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两卡”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进行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警示案例一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38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昆明翠湖路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李某某明知故犯,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和1部手机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办贷款,流转诈骗资金28万余元。现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
朱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2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县旭东路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朱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名下的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期间,朱某某使用手机银行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8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三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4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李某某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李某某协助取款4.8万元,获利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四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塘子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某使用自己的1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诈骗资金4.75万元,其银行卡被冻结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五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X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塘子社区
电话卡运营商:中国移动西山区广福路某营业厅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王某某以委托他人代办信用卡为由,将自己名下的两张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该两张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使群众损失16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昆明公安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正告
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并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也希望各大通信运营商及各大银行
严格把控“两卡”业务
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昆明公安将持续开展
“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广泛宣传发动全民反诈
向涉“两卡”线索发起猛烈攻势!
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编辑:毕群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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