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何先生给女友甘女士转账5万元。后来两人结婚,但仅仅7个月就离婚。随后,何先生起诉甘女士要求返还这笔钱,甘女士却称这笔钱已转为彩礼……6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涪城法院获悉,经审理,双方婚前婚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表明5万元系借款,且该借款属于何先生的婚前财产。无论两人是否结婚或者离婚,何先生均有权向甘女士主张该笔借款。
2022年5月,在恋爱期间,何先生通过微信向女友甘女士转款共计5万元。2023年4月,甘女士在微信上向何先生转款1150元,并表示,“这是给我修车的钱,至于那5万块,我给你算利息可以不?”“那5万块你现在不用着急还,利息也不用了,等有空余钱慢慢还就是。”何先生在微信中回复对方。
2023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何先生称,结婚后,他发现妻子甘女士与他人之间有不正常关系,双方发生争吵。后来,他搬出家里,在外租房住。
“你说了没有那5万块钱,也会跟我结婚对吧?那好,你现在先把钱还给我。”2023年11月,何先生在微信中对甘女士说。“我是不是给你说过我没有钱……等我有了会还给你。”甘女士回复。
去年12月,两人离婚。为要回恋爱期间的5万元,何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甘女士归还这笔钱。在庭审中,甘女士表示,那是结婚的彩礼钱,自己不会归还。
那么,5万元到底是彩礼还是借款?绵阳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何先生、甘女士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甘女士承诺“五万块钱我给你算利息”,说明何先生向甘女士转款前后双方对案涉5万元的性质认为是借款无争议,只是甘女士陈述因为与何先生结婚该款变成了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转化为彩礼;加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甘女士与何先生的微信聊天中同样表示“等我有了会还给你”,更能证明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而非被告辩称的彩礼,且该借款属于何某的婚前财产。无论两人是否结婚或者离婚,何先生均有权向甘女士主张该笔借款。
近日,绵阳涪城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何先生向被告甘女士催要借款,甘女士应当返还何先生借款5万元。
周兰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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