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5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发布通知,要求其对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存在高管缺位的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通知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应不少于5人。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九条已对“专职员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来源:澎湃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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