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演员杜旭东疑似又为电诈拍广告背书”

话题冲上热搜。

有网友发布视频称,

演员杜旭东为涉嫌诈骗的

“元本学堂”录制宣传视频。

对此,

杜旭东回应媒体称,

视频录制于一年多前,

自己也非常内疚。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明星为涉诈公司背书要担责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通过社会公开渠道为某商品或者服务站台、背书,达到宣传效果,尽管视频并未以广告形式出现,其性质也相当于广告代言行为。明星为涉嫌诈骗的公司代言,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来说,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星作为代言人,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看其是否“知情”。如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内容,从而误导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则明星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明星对虚假内容不知情,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行政责任来说,明星对广告虚假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广告法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了约束。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若明星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虚假广告中的商品、服务进行代言、推荐,则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刑事责任来说,如果明星明知其代言的公司或产品涉嫌诈骗,仍然为其背书,可能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明星为涉诈公司代言,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可能的刑事责任。杜旭东在此次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他在代言时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知情。明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选择代言时严格把关,避免因代言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和舆论风波。

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来源|法治日报

文字 | 罗聪冉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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