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让湖南省宁乡市女子周小兰,背上“敲诈勒索”的罪名。为此,她申诉多年,湖南省高院认为,原审长沙中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确有错误”,指令再审。
再审之后,长沙中院作出了“本案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理由是“多次通知周小兰参加诉讼活动,但周小兰拒不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但周小兰却有不同说法。5月28日,她告诉记者,她只认书面传票,但这个过程中没有收到过。具体情况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灰尘噪音扰民
女子维权被判敲诈勒索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刑事申诉状显示,从2017年开始,周小兰在长沙宁乡市城郊自建房受到施工的影响,当地有大量施工车、渣土车,每晚从她自建房前面的黄土路经过,给其造成严重噪音、灰尘困扰。
为此周小兰多次向长沙12345市民热线投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显示,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
周小兰拍摄的当地施工单位对其生活的影响(受访者提供)
但噪音和灰尘污染在持续。周小兰随后自行维权,当运输车、渣土车经过时,她站到道路中央拦阻,要求他们停止扰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运输或建筑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纠纷协议”,赔偿了4500元、4000元、2000元。
周小兰和当地施工单位签订的纠纷协议(受访者提供)
周小兰还在《纠纷协议书》中,注明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但结果,加起来共计1万多元的赔偿金,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
事发一年多后,2019年8月16日,宁乡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周小兰抓捕。
2020年7月,周小兰被宁乡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12月25日,长沙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周小兰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周小兰拒不参加诉讼为由按撤回申诉处理
多次申诉
湖南高院指出原判“确有错误”指令再审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高院在审查后发现,该案原审作出的有罪判决,确有错误,指令长沙中院再审。
同时,周小兰还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指出,长沙中院不宜介入该案再审,应变更管辖权,由湖南高院提级审理或进行异地审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反馈。
2023年12月28日,长沙中院作出了一份《刑事裁定书》称,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该案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受访者提供)
曾接到自称中院电话通知
当事人坚称只相信书面传票
周小兰告诉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她没有收到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陌生电话和短信我都不敢接。”她说,期间,有自称长沙中院工作人员的人给她打过电话,她询问对方姓甚名谁,具体的职务是啥,电话那头,工作人员并未告知。
“我不信任这种线上办案,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身份。谁知道是不是骗子?”周小兰认为,这些年她也学了法律,基本的还是知道一些,她认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进行了规定,即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因此,她坚持认为“仅通过电话、闪信告知所谓开庭信息的方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周小兰向长沙中院再次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的刑事裁定并改判其无罪。
与此同时,记者于5月28日下午联系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此事需要跟法院宣教处联系,随后,记者也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取得联系,一名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此事她暂时不太清楚,在记录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回应称记者可以稍后再来联系。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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