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大连热电(600719)再度呈现涨停走势,自5月24日以来,该股已经连续3个交易日收于涨停。截至5月28日收盘,大连热电报于11.78元,上涨1.07元,涨幅为9.99%。
大连热电是大连地区供热、供电联产龙头企业,所属集团是东北地区最大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企业之一,其业务收入全部来自于大连地区,旗下拥有北海热电厂、庄河热电厂企业。截至2023年12月末,年上网电量15275万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2.2万吨,高温水销售量111.7万吉焦,供暖面积1839万平方米。
2023年,大连热电实现营业收入6.33亿元,降幅21.61%;净利润1.06亿元,同比增加167.43%,同比实现扭亏为盈。
大连热电2023年9月曾公告,公司拟向洁净能源集团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拟向恒力石化、恒力化纤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康辉新材合计100%股权;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此次重组拟出售资产交易价格为6.52亿元,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101.53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恒力石化,实控人将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据大连热电5月28日晚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受制于煤炭成本较高等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7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35亿元,实收股本为4.05亿元,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另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审核过程中,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审批、审核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大连热电5月28日晚同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北京高速干线铁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高速”)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大连热电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据大连热电最新公告,其与北京高速于2016年11月29日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大连热电委托北京高速负责北海、东海、香海热电厂煤炭运输、铁道维护、机车养护等铁路运营管理业务。由于每年运量变化较大,且燃油价格也会因市场价格调整导致运输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所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起,第一年到达货物综合运营费用为15元/吨,同时约定了今后每年的综合运营费用调整方案,即运输量、燃油价格变化幅度超过2016年约定的基础运输量及基础燃油价格20%时,则双方对下一年的综合运营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依据大连热电方2015年及2016年计算综合运营费(每吨)的计算方式进行。
双方合同签订后,北京高速依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但双方2016年的实际运输量为111.18万吨,仅为合同约定的150万吨的年基础运输量的74.12%,且运输量逐年下降,每年变化幅度均超过20%。北京高速先后五次致函催告大连热电调整综合运营费用,大连热电收函后未履行调整义务,始终按照15元/吨的综合运营费用结算,因案涉铁路运输涉及居民冬季供暖等社会稳定问题,在大连热电不修改案涉合同的前提下,北京高速不敢单方面缩减运力,减少人员、设备维护等投入,致使北京高速每年成本支出远远大于大连热电支付的运营费用,导致北京高速巨大损失。
为此,北京高速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大连热电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048.63万元,利息损失50万元(暂定,按实际赔付数额及时间计算),共计6098.63万元。同时,判令大连热电承担诉讼费用。
大连热电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