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总存在一些苟且侥幸的投机者,尤其是一些“奸商”,更是无所不用其极,比如说使用“鬼秤”。那么,打击这些非诚信行为,社会监督和部门监督一个也不能少。
近些日子,包括张家港、南京等地,出现了博主揭露商家的“鬼秤”行为,相关爆料,引发网友关注,舆论哗然。
几乎所有人都在商家的缺斤短两行为而愤怒,涉事商家和市场管理人员,也因得到了应有的处理。网友认为,很多缺斤短两等鬼秤现象,不是个例,也不是新近才出现,为什么他们还是那么有恃无恐?从更多层面看,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群众监督,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但是,让人意外的是,却有人与舆论民声逆风而行,据称,一位王姓的人大代表在一次会议上提议,主管部门应限制网红等职业打假,而且还称任何人子打假行动之前,应该向当地市监部门进行报备,并且要提供详细的打假计划,包括地点、时间和目标等!
更让人惊讶的是,这样的提议,竟然还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答复,相关回复中称,职业打假人并未发挥净化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利用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为其非正常的消费索赔行为“服务”,严重违背法律初中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和限制。
网友看到这样的消息,议论纷纷!甚至有网友认为,这个人大代表的这个提议,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样的提议,就相当于一些专家观点一样,公众听到之后,只能跪求其闭嘴!
话说,限制职业打假人,很有可能也会限制一些非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维权行为。这样一来,打假和维权可能受到各种限制,而“奸商”很有可能更加有恃无恐。不处理“奸商”和“鬼秤”,却处理揭露奸商的消费者和打假人,甚至是维权者,那就很让人不可思议了!
况且,打假需要报备,这种说法很滑稽!让打假人报备打假,让监督者报备监督,连大家地点、时间、目标都上报,这一切,听上去就感到很搞笑。更有网友表示,不排除个别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对一些奸商存在一些非正常保护行为。虽然这种情形是极个别现象,但是不该给这种行为可能和机会。
当然,对借打假为名去谋求个人利益,甚至存在恶意索赔和敲诈勒索的“打假人”,自然应该对其依法严惩,但不是限制,因为恶意索赔和敲诈勒索可能涉嫌违法行为,自然不能让其作妖。但这要与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以及消费者维权区别开来。可以限制和打击敲诈勒索者,但一定不能将其他合法维权情形定义为“敲诈勒索”进行限制和打击。
基层监管部门对当地市场秩序应该严管严查,加强巡逻,避免因监管不足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才是真正优化营商环境。如果将资源用在社会打假力量,这就有点南辕北辙了。
社会监督是对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