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119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宽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宽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宽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宽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宽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邹某的行为与张宽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宽留下的遗书称其死亡只与邹某有关。经查,邹某基于学生张宽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学业任务,使用言语批评、罚站、换座位等惩戒措施,并未实质背离教育目的,亦未明显超出教育权行使范围。 邹某批改、指导、规范学生作业,给张宽新本子等行为亦证明其实质上并没有贬损、败坏学生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故意。同时,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或者区别对待张宽。

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张宽未完成学业任务的情况对张宽实施了口头批评、调换座位、站立听课等行为。邹某采用的批评教育方式存在失范之处,但行为手段及程度未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原审判决认定邹某的行为不属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并无不当。

邹某在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未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未能更多地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小学生心理情绪变化,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其违规收受红包、接受宴请等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九江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张宽的父母张定杰、汪蓓蕾表示,“案件兜兜转转快三年了,我们只是想要个真相。一审法院第一次鉴定为什么送去的检材是优盘而不是原始监控卡?没有我们自诉人的主张怎么可以秘密进行?二审法院送上海鉴定的TF卡的数据为什么与一审法院送去鉴定的优盘镜像文件哈希值不一致?二审法院对我们提出的视频数据卡同一性鉴定为什么置之不理?上诉人作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自己主张的证据有权知情和举证,为什么关键证据对自诉人保密?”

为此,他们对二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将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文·图丨奔流新闻记者 武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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