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因性骚扰女同事被举报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男子不服并将单位告上法院
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肖某(男)与贺某(女)均系重庆某汽车公司员工。2022年5月到7月期间,肖某多次于深夜或凌晨向贺某发送暧昧信息、持续拨打语音电话,甚至有时会在酒后到贺某居住的宿舍门口敲门、踢门。
7月1日,贺某因此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报警,民警到场后对肖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公司得知情况后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关系。肖某为此不服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
公司利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事实、打压我,渲染我犯了非常巨大的错误,来达到公司的非法目的,属于违法解除。
肖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治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及相关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某发送的信息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甚至多次半夜敲宿舍门,造成女同事心理严重不适,且在女同事多次严辞拒绝后仍拒不改正,肖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公司为履行预防和制止女员工遭遇不法骚扰之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肖某之间劳动合同,正当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后,肖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此外,需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以性别区分性骚扰的受害者,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然而,普通员工作为职场弱势群体,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在遭受职场性骚扰时不愿大肆声张。
法官提醒
劳动者: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
用人单位: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条文中,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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