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心女子明知对方是电诈分子,且已被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最终被判刑,悔之晚矣!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2023年5月,四十岁的胡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陈某”的人员。陈某向胡某编造了一个看似“靠谱”的人设身份,双方开始“热聊”起来。二人聊得很投缘,陈某对胡某说有一个投资账户可以赚钱,胡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投资”了10余万元。之后,胡某发现无法取现,意识到被骗。后陈某又称自己是缅北诈骗人员,需要完成业绩才能回国。
因胡某想与对方进一步发展感情,在明知对方系电诈分子且已被对方诈骗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保持联系,并发展为以“老公”“老婆”互称的“网恋”关系,对方承诺达成“业绩”后就可回国,还让胡某帮忙转移诈骗钱款,并声称只要胡某不收“好处费”,咬定自己是受害人就不会有事。胡某此时早已被恋爱冲昏头脑,遂抱着早日实现“恋人回国与其长相厮守”的幻想,对陈某的各项“指示安排”言听计从,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并在陈某安排下通过取现、兑换成虚拟币等方式进行转移。
经查,2023年9月,被害人赵某在网络上搭识陈某后,被对方以投资钻石可赢利为由,骗得钱款共计10万元,均转账至胡某账户,随后胡某将10万元转移。
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胡某的家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诈骗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胡某的作案动机,未从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1、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在网络上搭识被害人赵某后,以投资钻石可赢利为由,骗得赵某钱款共计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从主观方面来说,陈某已告知胡某所取款项系诈骗而来,胡某主观上有明确认知,二人存在犯罪意思联络,是为共同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胡某实施了提供银行账户、取现、兑换成虚拟币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共同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概言之,两者均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进行分工合作,共同侵害了公民财产安全,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交友需谨慎,切忌被花言巧语所蒙蔽,冲动投入感情,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局。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在防范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也要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切莫因一时的“朋友”情谊或侥幸心理,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贸然提供帮助,上述行为有可能让我们成为“诈骗”帮凶,走上违法犯罪歧途。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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