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你速读文章内容
据媒体报道,河南驻马店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事发十几天后,男子因涉嫌强奸被羁押,之后历经两审判决构成强奸罪,但是男子家属目前仍在社交平台发声,对这个案子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摘要由作者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有用
#深度好文计划#

据媒体报道,河南驻马店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事发十几天后,男子因涉嫌强奸被羁押,之后历经两审判决构成强奸罪,但是男子家属目前仍在社交平台发声,对这个案子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在社交媒体上被称为驻马店强奸案,也有很多人在讨论法律是否对男性不友好或者担忧女性诬告,这中间因为有一些法律圈的人持续讨论,加上被告人家属在社交媒体发声,所以算是有一定的热度。

我是一直在等看有没有正式的媒体报道。

结果昨天大皖新闻终于是发稿了,根据这篇报道,这名男子一审是被指控约16岁女子开房并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当时就有一个争议,是当时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指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但这个意见在一审的时候没有得到支持,驿城区法院是认可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有打断、训斥被告人及部分记录与被告人供述内容不一致等情形,按说这部分应该是做非法证据排除的。

但是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记录内容客观证实,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对其当庭翻供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简单说虽然有些部分有问题,但是没问题的部分还是能证明你承认了强奸,也就是说至少在部分笔录中是有这个男子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的。

那么这个事儿就打到了二审,结果关于这个争议其实变化不大,二审法院认为有部分诱供内容予以排除,但是侦查人员呵斥的部分不予排除,因为这种呵斥不足以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注意这里要区别跟刑讯逼供的不同,如果是刑讯逼供就是难以忍受的痛苦作出供述,但是如果我说你不如实供述可能重判,你一害怕就招供了,这不能叫难以忍受的痛苦。

最后二审判了强奸罪成立,这是这个报道我能看懂的部分,但其实还有一部分我就看不懂了。

首先被告人方提出未发生性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其翻供行为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不符,且无正当理由,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辩解意见不成立。

但是后边又写的是认定了犯罪中止,因此判的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那具体怎么认定的犯罪中止?从这个报道是看不出来的,这就莫名其妙。

这里简单说明说一下,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注意这一定是没有达到既遂,强奸罪一般采用插入说,也就是如果性器官已经进入被害人身体,这个通常不会认为是中止了。

当然这里区别未遂,司法实践里会有这种情况,就是女方激烈反抗导致男方没有能够实施,有的案子里被告人也会认为自己的中止,这个就要看具体的举证情况了。

比如在2021年贵州有个案子,男子在自己的车里试图跟一个女子发生关系,用身体压住对方脱掉了裤子,并说“你让我进去一下,几分钟就好”,对方明确拒绝后,男子就放弃了并把女子送回家了,这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维持这部分判决,这个就认定的是中止。

但是在2020年太原有一个案子,是男子约某个平台的女主播到电竞酒店开房,进房后也是用身体压制,但他还有殴打等暴力行为,因为女主播强烈反抗呼救,最后是假装有心脏病要犯病,这男的害怕了没敢继续,但是他这个就被认为是未遂,加上他强迫对方转账被认定抢劫罪,数罪并罚判了六年六个月。

他二审上诉理由里就有中止的说法,结果被二审法院给否了,但是二审法院觉得量刑显重了,调整了一下,给减了俩月判的是六年四个月,没错就减了俩月,现在这人应该还在里边呢。

那这个案子到底怎么认定的中止?从这个报道完全看不出来。而且我还得挑个小毛病,这个报道还在同时使用“中止”和“终止”,如果是这个终结终点的终,那就是既遂了,小标题里还有这种错误,不清楚大皖新闻有没有校对。

这部分,实际上如果结合家属和律师在社交媒体平台的发言看,有可能是主张被告人并没有脱内裤试图发生关系,家属这边是非常执着于这个细节的,曾经多次在社交媒体上质问没脱内裤为什么也算强奸。

但是这部分细节没有看到司法文书和媒体证实,所以不太清楚,实际情况。

其次报道里里有一个部分是对女方的意愿的争议,就是辩护人提出两人相识于“某趣”app约炮软件,女方见面前已经有明确性意向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这个app 系正规交友软件,且根据被告人妻子提供的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女方未有明确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向。

这个如果你光这么看可能就被APP给吸引了,其实这里是辩护人想尝试论证女方有发生关系的意愿,或者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性同意了,根据被告人母亲社交媒体公布的信息,家属这边还声称女子事前有同意开房的表达等信息,并且说俩人在那天之后还在保持联系,所以他们认为这不算强奸。

但这个报道其实没有具体论述是怎么回事儿,只是说法院认定女方未有明确发生性关系的意向。

整个报道看下来,其实就只采访了一方,就是被告人这边,虽然有律师接受采访的内容,但是这个律师就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不管你是法律援助的还是花钱请的,你们都是一方的,没有采访被害人一方,也没有采访公检法。

另外补充一点信息,被告人目前和辩护律师还在社交媒体上宣扬,说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查出的,是因为女方的母亲查女方手机,发现女儿跟陌生男人开房,女方为了平息母亲怒火才谎称是强奸的。

这个说法曾经获得各路大V的转发,也是很多人关注这件事的起点。其实被告人母亲的账号发了很多信息,比如她质疑没有实际损害是不是应该不予刑事处分之类的,这个就不一一转述了。

接下来说一说看法供参考。我不能根据现有信息对这个案子的审理作出评价,目前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基本都是被害人家属一方提供的,而且有的不知道信息来源。

首先,很多人关注的“事后反悔”的说法,这个目前看至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不可能判有罪,那么被害人母亲翻查手机导致被害人说谎这个事情,被告人家属是怎么知道呢?根据被告人母亲的说法,是“一审判决书披露和审判阶段律师口头告知的内容”,但是我没看到一审律师出面证实,也没看到一审判决书,那么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准确性我不能确认。

而且大皖新闻对这个部分完全没有提及,试想家属和律师接受采访可能不跟记者说么?那么记者为什么不写呢?按说记者应该是看到完整判决书的,这判决书里没有这部分么?

所以这个说法,恕我暂时不能采信。

这里我也想提醒一下诸位网友,很多人关注这件事,就是因为所谓的“事后反悔”,但至少目前公开资料暂时没有证明存在“事后反悔”,我觉得还是谨慎评价的好。

第二对于性同意权的问题,我觉得很多人是有点误解的,比如说认为这个女生同意开房,并且在一个房间了呆了一晚上,之前在聊天记录里看上去比较主动,于是就认为这就等同于性同意,但其实我早就说过,就算一个妓女跟你谈好价钱脱光上床了,她突然说我不同意了,你也不能强迫,如果有强迫行为,就是强奸。至于说你中间中止了,或者未遂,这个通常来说只影响量刑,并不影响定罪。

那可能有人会说,万一对方陷害我怎么办?当然要承认司法实践里有女方诬告陷害男性强奸的案例,但是也有女性被强奸后因为着急洗澡等原因导致证据灭失无法追究的情况,所以说并不存在法律对某个性别不友好的问题,当然具体执行的时候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态度上的差异,但是通常还不至于简单女方一句话就认定是强奸,是要比对双方的供述,再结合现场的勘查等一些客观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的。

具体到这个案子,至少目前公开信息看,有这个男子的自己供述,说是要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对方挣扎,这又跟女方的陈述对的上,当然是不是有其他的证据信息不知道,但这两点至少是为构建证据链打下基础了。

倒过来说,对方是16岁,而这名男子公开资料看是一名有妻子的成年人,这种强奸的事情又没有刑讯逼供,他为什么会承认呢?

那么这就说到第三点,关于证据链条的打造,非法证据的影响暂时不好判断。

我很尊重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上的工作,而且法圈的人一听非法证据排除多少有点滤镜,但是我暂时不太明白这个那字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

一审的时候可能是没做非法证据排除,但是根据大皖新闻转述,一审法官也是对不同部分进行区分了,没说这笔录就完全没问题,只是考虑没问题的部分定的罪;二审做完非法证据排除,说了半天也没全排除,就还是考虑没问题的部分,倒是说未发生关系影响比较大,但未发生关系的论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导致的么?这个我暂时不确认。

当然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影响有多大,暂时不太清楚,因为我们谁也没有看到具体的案卷材料,不知道笔录中存在问题的部分是如何的,法院认为没问题的部分又是怎么说的,现在如果说有一部分证据被非法证据排除,就能论证公安机关所有的证据都不可信么?这恐怕多少有点争议。

对于这一点,我也建议网友们不要一看有个非法证据排除,就认定这一定是个冤案,有时候这可能跟具体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关,具体情况如果这个内容可以论证疑罪从无,中院也没有理由非要判有罪。

综上所述,目前可确认的信息中,并没有能够说服我认同二审判决错误的效果。当然被告人家属可以申诉并且继续考虑向公安机关投诉,追究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问题,这个我完全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希望后续当地司法机关能对这个案子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说明,毕竟是构成舆情了。

最后我想再次提醒一下广大网友,就是类似这种当事人或家属网上发声然后媒体报道的情况其实屡见不鲜,我觉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发声只要内容属实没有问题,司法机关有必要回应关切,但是我觉得现在媒体报道越来越不负责任,人家网上说什么,记者就搬运什么,脱离开网上的内容,甚至这个报道都有些部分是看不明白的,这种报道质量之低,完全不足以做相关的法律分析。

之前也有很多法学界的老师讨论热点事件翻车,其实人家水平高我几倍,就是媒体给大家挖坑导致的,现在可靠的媒体报道越来越少,老实说我都不确定我的内容是不是哪天会翻车,所以大家对这种信息最好做一定的比对,不同渠道多参考一下,尤其是有一定粉丝量的博主,不要轻易表态支持,以免被人利用甚至形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我对驻马店强奸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举报/反馈

老梁不郁闷

528万获赞 9.1万粉丝
关注法律的内容生产者
媒体人,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活力创作者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