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近年来
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为多卖酒水
促进客人消费
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以“有偿陪侍”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日前公布了3起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典型案例
9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开设“枣阳市某音乐会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为了提高音乐会所营利,毛某某组织郭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以薪水高、工作轻松为由,招用女性未成年人在该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并负责相关培训、考勤管理及工资发放。该音乐会所营业期间先后招聘多名女性未成年人在该会所内进行有偿陪侍,其中最小的年仅13岁。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处罚金。
在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该市某商务音乐吧经营者解某某与店长刘某等人,为提高KTV营业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该音乐吧中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时进行收费,从中提成30元/小时,并有组织地对女性未成年人陪侍者进行管理、考勤等,以获取非法利益。
图为解某某、刘某等经营的音乐会所(现已被取缔)。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有偿陪侍的并不只有女性。
2023年6月以来,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当地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由金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负责人,葛某某担任行政总监。
KTV开业后,他们先后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经审理,枣阳市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刘志月 通讯员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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