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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对夫妻离婚,原告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房产被驳回。法院认为该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自行抚养女儿。原告上诉后,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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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妻子父母所赠的房产。这一案例发生在西安市灞桥区,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于2004年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他们共同育有两个女儿。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分居,并最终选择离婚。 #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房产#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几项请求,其中包括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自己抚养两个女儿,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被告妻子父母所赠的房产。然而,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却未能满足原告的所有请求。根据灞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被告自行抚养,直至两个女儿独立生活。而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妻子父母所赠房产的请求则被驳回。

这一判决背后反映了法院对于财产分割案件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首先,法院认为被告妻子父母所赠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应该被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其次,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女儿尚未成年,因此判决由原被告自行抚养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此案的审理过程也经历了上诉环节,原告并未获得对判决结果的满意。西安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灞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反映了我国司法系统对于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态度和原则,以及对于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处理夫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时,法院注重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最终达成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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