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9年,后续执行却陷入程序空转。而随着近日的一纸裁定,这场耗时9年的执行又回到起点。因为合作协议纠纷,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化工)于2014年9月将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制药)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巴彦淖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联邦制药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0日与德正化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德正化工表示,因联邦制药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此后7年里持续向巴彦淖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4日获得立案。不过同年7月22日,巴彦淖尔中院出具裁定驳回德正化工的执行申请。
德正化工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申请复议,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巴彦淖尔中院裁定,重新审查。2023年9月,巴彦淖尔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德正化工的执行申请。
德正化工再次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复议,今年3月25日,内蒙古高院出具裁定,驳回德正化工的复议申请。目前,德正化工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提审申请书。对此,联邦制药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判决,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内蒙古高院驳回德正化工的复议申请
废液回收合作
引发两家企业纠纷
巴彦淖尔中院生效判决书显示,2008年12月20日,德正化工与联邦制药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联邦制药)采取外伸企业的运作模式,首先将原料中的苯乙酸回收项目、苯乙酸合成生产供应项目及氨水供应项目委托给乙方(德正化工)实施加工,双方缔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德正化工厂区图
该合作协议载明,甲方的权利义务为负责向乙方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享受乙方产品最优惠价格,包销乙方的合格产品。
而乙方的权利义务为投资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设年产不低于3000吨苯乙酸和7000吨氨水的化工厂,将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乙酸的废液收集、拉运、储存,不能造成甲方生产受影响。
双方约定,具体合作项目以定期签订具体供货合同作为附件附后,附件由双方职能部门共同商定,另择时间签订。
▲联邦制药
合作协议签订后,德正化工在磴口县新建年产3000吨苯乙酸化工厂,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投产。2011年,联邦制药拟新上四期年产12000吨6-APA项目,因德正化工磴口县年产3000吨苯乙酸化工厂产能无法满足联邦公司新上四期项目的需求,联邦制药与德正化工协商,希望德正化工能新建苯乙酸化工厂以满足联邦制药苯乙酸废液回收的需求,联邦公司承诺以预付款形式给予德正化工资金支持。
然而,2013年4月,随着联邦公司原董事长因病去世,双方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产生纠纷。
法院判“继续履行协议”
化工企业:判决生效后陷执行难
德正化工认为,新上任公司主席违反与德正化工之间的合作协议,拒付拖欠的货款,违背建厂前给予德正化工资金支持承诺,将本应在新厂建设完成投产后逐步扣除的预付款,一次性扣除抵顶欠付德正化工的货款。同时,联邦制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的要求,违规自建苯乙酸回收车间。联邦制药违约行为导致德正化工新建工厂无法按期投产,给德正化工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9月,德正化工将联邦制药起诉至巴彦淖尔中院,要求联邦制药继续履行与德正化工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此外要求联邦制药赔偿因其违约给德正化工造成的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
立案后,巴彦淖尔中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联邦制药提出,联邦制药与德正化工有过一段时间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于2013年中止,原因一是因德正化工的环保违法问题,工厂被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下令关停,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止。此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中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故德正化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联邦制药之所以自建回收车间,是因为德正化工一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在磴口的化工厂不具备处理苯乙酸相应资质,环保问题最终未能验收合格。
巴彦淖尔中院认为,《合作协议书》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作协议约定根据需要再继续扩大合作范围的合作意向。联邦制药于2011年5月向内蒙古环保厅报送的《报告书》,与内蒙古环保厅于同年7月18日作出的批复,分别有“苯乙酸母液经四效蒸发后浓缩液送德正化工”与“苯乙酸母液浓缩废液送德正化工进一步回收处置”的内容,说明因联邦制药进行扩建工程的项目,根据联邦制药发展需要,双方需扩大合作范围实际情况已出现,且联邦制药承诺该项目生产所产生的苯乙酸母液浓缩废液送德正化工进一步回收处置。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作出的会议纪要,有“德正化工继续保持生产,支持联邦制药的正常运营……”等相关内容,综合其他证据,充分印证德正化工在宁夏石嘴山市建设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是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事实。
2015年1月20日,巴彦淖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联邦制药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0日与德正化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不过,判决未支持德正化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
▲2015年1月,巴彦淖尔中院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随之生效。但德正化工表示,此后却陷入长达9年的执行难困境。
内蒙古高院:
驳回化工企业的复议申请
据德正化工的申请材料,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联邦制药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4月,德正化工向巴彦淖尔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但未获立案。
此后德正化工多次信访,7年后又一次递交申请。2022年7月4日,巴彦淖尔中院立案。
2022年7月22日,巴彦淖尔中院出具裁定,认为该案判决“联邦制药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0日与德正化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明确具体的强制执行内容,且联邦制药递交《情况说明》明确拒绝和德正化工进行任何经营合作,从而驳回德正化工申请。
德正化工不服,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2022年11月,内蒙古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巴彦淖尔中院在没征询审判部门意见下认定本案无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驳回德正化工申请的裁定不当,因此撤销巴彦淖尔中院的裁定,发回巴彦淖尔中院重新审查。
2023年9月11日,巴彦淖尔中院再次作出裁定,依旧驳回德正化工的申请,理由为其向审判庭书面函询,该庭回复本案判决履行事项不明,因此该生效判决无具体明确的强制执行内容。
之后,德正化工再次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巴彦淖尔中院应当就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明确函复执行部门以便采取对应强制措施,而非回复“本案判决履行事项不明”。
内蒙古高院认为,生效判决没有明确履职期限,也无具体、明确强制执行内容,巴彦淖尔中院在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后驳回德正化工申请的裁定并无不当,从而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德正化工的复议申请。
这起执行案件,在9年之后再次回到起点。目前,德正化工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提审申请书。德正化工在申请书中认为,巴彦淖尔中院“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判决具备明确执行内容,恳请最高法依法提审、再审或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强制联邦制药向德正化工交付苯乙酸钠废液并依法对联邦制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联邦制药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判决,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联邦制药的代理律师表示,联邦制药曾与德正化工在2015年6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内蒙古高院曾判决2015年合作协议终止,当年巴彦淖尔中院作出的判决就无效了,联邦公司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因在于德正公司,导致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无具体、明确的强制执行内容的原因在于德正公司,且联邦制药也已明确拒绝履行2008年协议。
德正化工表示,2015年协议只是2008年合同的年度分项合同,内蒙古高院判决只是判决2015年协议终止,认为2015年1月巴彦淖尔中院“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以2015年协议终止来认定巴彦淖尔中院判决失效不成立。
德正化工提到,在2008年签订完协议后,德正化工专门为联邦制药投资配套回收工厂。无论磴口工厂还是应联邦制药要求搬迁至宁夏的回收厂,都不是一年或五年能收回投资的。而联邦制药用一年的分项协议为由拒不合作,根本原因是回收苯乙酸的市场价格自2015年后翻番。
不过,内蒙古高院并未在裁定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巴彦淖尔中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该副院长表示正在开会并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发送短信询问,但一直未获得回复。记者还拨打了内蒙古高院的相关电话,包括该案执行法官以及对外公布的新闻发言人电话,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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