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永悦科技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立案。
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立案调查期间,陈翔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永悦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证监会在《告知书》指出,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23年8月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同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证监会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此外,《告知书》显示,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称,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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