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三因素理论”。最早由 Albrecht (1995)提出。该理论认为舞弊行为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三大因素:动机/压力、机会和合理化的借口。
其中,动机/压力是舞弊者的行为动机,压力又可以分为四类:经济压力、恶癖的压力、工作相关的压力和其他压力。
机会是指舞弊者进行舞弊以后不被发现而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即制度上的漏洞或其他条件为舞弊者舞弊创造了机会,这种漏洞又大致有六种情况:缺乏内部控制、不健全的审计制度、缺乏惩罚措施、无法判断工作质量、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
合理化的借口即舞弊者为其舞弊寻找的理由,并将其合理化,以说服自己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比如“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以后会归还”“我舞弊是善意的、没有伤害到其他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