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夫妻吵架妻子放火烧家后获刑的案例。
2023年3月29日,何某玉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永发生争吵后,独自前往其位于瓮安县建中镇的老家房屋,为泄愤用打火机将屋内棉被点燃,导致房屋起火。何某玉担心烧到其他人便报警,报警后随即离开现场,附近村民闻讯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该房屋及屋内财物已被全部烧毁。被烧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财物,价值共计三万余元。
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玉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不以被烧的财物是否为自己所有作为入罪的标准。简言之,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有可能构成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放火焚烧的是自家房屋,但该行为造成的火势难以判断,可能危及到家人、邻居等不特定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处以刑罚。
潇湘晨报综合瓮安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