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用人单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担责?4月1日傍晚,上海高院发布了这一警示案例。
公司拒录怀孕女子赔了3万多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图源:上海高院)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
谁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女性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
“你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这些看似与应聘岗位无关的问题,在女性职工应聘时却经常会被问起;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公司,直接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的项目,并恶意取消offer,这一行为显然侵害了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图源:上海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也曾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毋庸置疑,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用人单位发出入职通知后,劳动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撤销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该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要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求职者应大胆向就业歧视说“不”
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去年5月,江苏南京一名女子收到offer后,被要求做孕检方能入职,引发公众热议。当事人蒋女士称,她27岁未婚未育,几次面试和电话沟通中,企业方多次询问其是否结婚怀孕问题。“很明确感受到,对未婚未育女性的恶意和排挤。”蒋女士最后拒绝了offer。
在女职工入职体检中增加孕检项目,招聘单位欲意何为?职场专家分析或许有两大目的:一是拦下已孕女职工,二是侧面敲打新员工,暂时莫生孕育之念。这与辞退怀孕女职工、要求女职工生育“排队”等歧视性职场怪象,在本质上并无二致。
(图源:上海高院)
企业搞入职孕检、不录取或辞退怀孕女职工,于情不通,于理不合,更是于法难容。怀孕女职工也是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支持企事业单位单纯或变相以怀孕为借口,将孕育女职工排斥在职场之外。
求职者遇到类似职场就业歧视,要敢于维权,勇于亮剑,既可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也可向法院起诉追责。妇联、工会、司法等部门也应理顺帮扶渠道,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积极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女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多部门联动,多措施齐上,让入职孕检类的职场歧视伎俩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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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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