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传染性伤病以及一些严重的疾病的,一般停止行政拘留执行,具体如下:
1.精神病类疾病,包括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病、癫痫疾病等。
2.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和脑血管疾病。
3.各种严重的肝脏疾病、肾脏疾病,以及严重的糖尿病。
4.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严重的肺结核等。
5.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
6.各种严重的慢性疾病,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7.各种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行政拘留因病未执行的,一般会暂缓执行,待被处罚人痊愈后,继续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一般会决定暂缓执行,待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还会继续执行。
患病不行政拘留一般不会具有案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案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只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人,才有犯罪记录,也就是案底。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