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上海某中学女老师与16岁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新闻刷了屏。最近,又冒出了河北衡水某中学的女老师与学生在教室接吻的消息(已证明是假新闻)。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毫无疑问是法律问题,也是被社会伦理广泛谴责的道德问题。那么,大学里的师生恋呢?有趣的是,在近代中国历史上似乎是一种被欣赏的关系。
琼瑶的自传体小说《窗外》对师生恋做了浪漫化的描述。鲁迅与许广平,沈从文与张兆和,蔡元培与周峻……这些广为人知的师生恋,到今天还为人津津乐道。
就笔者所知,现实生活中,中国大学里的师生恋,也比比皆是。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看似开放的欧美社会,大学里的师生恋是绝对被严格禁止的“洪水猛兽”,不仅教授要离职,学校也可能会赔上大笔罚款。
在美国大学任教的本文作者魏阳,试图介绍一下欧美大学禁止师生恋的道德和法律问题,而其后折射出的反对性别不平等和反对教育和职场中的权力不平等的大趋势,值得我们每个留学家庭了解。
“教授治校”下的美国大学
美国大学在最初,也是不禁止师生恋的。变化发生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度变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教授对女学生的性骚扰,成了一个问题。
这当然不是因为在八十年代,教授才突然开始骚扰女学生(我怀疑自有女学生以来,教授可能一直在骚扰女学生)。问题是,在八九十年代,性骚扰才成了一个问题——一个美国社会能意识到的问题。
据纽约时报1993年的报导,佛吉尼亚大学在当年举行所有教授参与的投票,表决是否要禁止教授与学生之间的性关系。主要原因是,每个系都有几个教授,色迷迷的盯着班上的女学生。
而来自教授的性骚扰,往往因为存在权力关系,让学生不敢举报,不愿声张。
毕竟,分数捏在别人手里。你的举报,未必能坐实。可你的成绩,肯定要受影响。权衡利弊,大多数学生,都不会举报。由于举报率百不及一,最终被学校查处的老色狼,往往已经侵犯了许多学生。
自八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绝大多数学校的教授委员会都通过了禁止师生恋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是教授治校。校规的制定参照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新校规草案先由选举出的校规委员会草拟,然后在全校教授大会表决通过,不是由美国教育部或者政府说了算,连校长也没有最终决定权。在这个意义上,校长相当于美国总统,由学校董事会任命,负责学校管理的日常事务。而教授大会则相当于国会,负责草拟和通过校规。
由于校长只能在校规之下行使权力,这对校长的权力,提供了极为有力的制衡。所以,美国大学校长,作为“一把手”,权力其实比中国同行小了太多。
被教授和学生骂下台的美国大学校长和院长,所在多有——这包括哈佛校长萨默斯(就是担任过美国财政部长的那位)。萨默斯就是被哈佛教授大会投票表决为不能信任,只得黯然下台(有机会,笔者会另外著文讨论)。
美国大学对师生恋的禁止,
正在变得越来越严格
由于美国大学校规由全体教授大会制定,所以直到今天,也不是所有美国大学都严格禁止师生恋。而禁止的范围,也有一个逐渐变得严格,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比如在最初,往往只是规定教授不得与正在教的本科生发生浪漫关系,但可以和研究生约会。而且,学生在结束教授所教的课程之后,也不再受禁令管辖。
在九十年代,美国发生过教授因为和学生约会被解雇,反告学校的事件。理由是,约会时学生已经结束该教授的课程,师生间不再有学术评价关系。
如果律师请得好,有时这样的诉讼教授还能告赢。但学校即使输了官司,往往也不会重新雇佣教授,而是甘心掏钱赔偿。毕竟校规和声誉,比钱重要。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逐渐采取了师生恋的禁令。禁令的范围,也从本科生,扩大到了所有在校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助教。而禁令的时限,也从教授直接教授课程的一学期,扩大到了学生注册在校的整个时段。
如果被告,学校很可能要面临大笔赔款。比如2020年 3 月底,罗切斯特大学同意向 9 名起诉校方对性骚扰投诉处理不当的研究人员支付 940 万美元达成和解,这是美国高校中最著名的骚扰案件之一。
早在 2017 年,这9 名研究人员起诉罗切斯特大学、校长乔尔·塞利格曼和教务长罗伯特·克拉克,控告他们没有恰当处理对认知科学教授弗洛里安 · 耶格尔的性骚扰投诉。原告中 8 人当时是罗切斯特大学大脑和认知科学系的现任或前任教员(目前已经全部离职),还有一人是该校以前的研究生。此前,他们对校方投诉耶格尔性骚扰学生,并且创造了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他们指控校方没有妥善处理这起投诉,并表示自己遭到了学校官员的非法报复,职业生涯受到损害。
可以说,过去三十年,美国高校师生恋禁令的趋势,是变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严格。
禁止的背后,
是反对教育中的权力不平等
这种变化的推动力,大约有这么几个。
一个是美国社会的Me Too运动。美国大学的师生恋禁令,和职场上的反性骚扰运动,息息相关,都在近三十年发展得如火如荼。这反映了一种新的权利观念。
在校的学生,和公司的下属一样,都是权力关系中的弱者。而美国的平权运动,从60年代的反种族不平等,渐渐扩大到反对性别不平等,和反对教育和职场中的权力不平等。
基本原则,是对拥有权力的一方,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今天,如果你在美国职场上被你的老板性骚扰了,只要证据确凿,那么基本可以确定你将拿到公司的大笔和解金。
同样,如果在大学读书被教授性骚扰了,你应该立刻对学校提告。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这种大学的性骚扰案件,大学往往愿意采取庭外和解,签订信息不外泄的协定。这样,受害人得到赔偿,大学保全声誉。
很多律师,特别喜欢接大学性骚扰的案件。有枣没枣先打一杆,最多浪费些诉讼费和时间。一旦告赢,往往能得到巨额赔偿。
而美国以陪审团为主的诉讼制度,也保证了在类似诉讼中,以平民为主的陪审团往往会倾向弱者,对大学和大公司不抱好感。
而美国以陪审团为主的诉讼制度,也保证了在类似诉讼中,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往往会倾向弱者,对大学和大公司不抱好感。
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大学在浪漫关系发展成性侵之前,就加以阻止,便是明智之举了。所以,推动师生恋禁令的第二个因素,是美国的法律制度。
这种严格限制权力,保护弱者的共识,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这种观念认为,在职场上,雇员虽然拿老板的钱,但不能因此在人格上受到侮辱。同理,学生在课堂上接受教授的教导,但不能因此成为玩弄的对象。
甚至,大学里师生之间的权力关系,有时比公司里老板和员工的关系还要严苛。教师不仅对学生进行打分评估,还撰写推荐信、担任导师和顾问、分配奖学金,安排助教和助研工作,甚至直接决定学生能否拿到学位顺利毕业,从而决定一生的方向。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常看见学生因导师要求苛刻,无法毕业而自杀的新闻,却很少看到用自杀来反抗老板的。大学里的权力关系,可能比公司更严苛,更绝对,对弱者更有杀伤力。
这就要求,对大学里权力的拥有者——教师,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
此外,由于教授所拥有的权力巨大,即使是两厢情愿的浪漫关系,也会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人类的天性总是偏爱与自己亲近的一方,大概率会给与自己约会的学生更多的资源。
你都和她如胶似漆了,她如果因为和你约会,忘记了交作业,你忍心给她不及格吗?她都是你一生所爱了,来问你奖学金的事情,你能不多给点照顾吗?
大多数人会如何选择,一清二楚。人性如此,不因为你是哪国人而有所改变。然而,这对其他交了作业、同样努力的学生来说,就非常不公平了。
如果大学分配资源的方式,是择优(英文里叫做meritocracy),那么,稀缺的资源,应该给予最优秀的学生,而不是给愿意和教授睡觉的学生。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最好的笛子,应该给最好的吹笛人,而不是长老的女朋友。
所以,教育公平的理念,是禁止师生恋的第三个动力。
限制权力的良药,只能是法律和制度
对权力如此警惕,想尽办法完善制度,保护弱者,实现教育公平的理念,可以说是欧美大学的特色之一。这种大学的结构,和欧美国家的宪政和法治,一脉相承,互为表里。
这背后的哲学思想是:
任何人都有可能干坏事——学业有成、外表斯文的教授,和道貌岸然、巧舌如簧的政客一样,都在其领域内,握有巨大的权力。而不受监督的权力,注定会对大学和社会,产生巨大的毒害。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永远警惕人性的阴暗面,为最坏的结果打算,是美国大学禁止师生恋的第四个动机。这让美国大学的管理者,看不到师生恋可能出现的美好结局,只考虑如何防止有权力者利用权力,剥削学生的可能。
总之,美国大学禁止师生恋,不仅有现实的考量,也有思想上的深厚渊源。这种思想传统,把权力当作社会的毒药;怀疑任何人——无论是教授还是总统——一旦手握权力,都有可能以此谋私,腐化堕落。
而限制权力的良药,只能是法律和制度。
注意,这里说的法制,不是以法为治(rule by law),而是指“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是指一旦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比如由大学教授大会表决通过),不会因为校长意志、或任何裙带关系改变的、人人平等的法规。只有这样高于任何个人的规则,才能用来规范每个人心中,随时可能滋生的偏爱心理和阴暗倾向。
权力越大,监督就应该越多。不相信人性,只相信高于所有人的制度。这可能是美国大学师生恋的禁令,能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