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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目的几个细分项包括“未婚”、“已婚”、“再婚”等。公安机关会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登记。有人认为再婚者的信息应该改为“已婚”,避免尴尬和异样眼光。虽然政策要求严格执法,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考虑再婚人士的感受。变更婚姻状况不是违反规定或悖于公序良俗,而是行使权利、保护隐私。政策法规需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和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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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目里有几个细分项,如“未婚”“已婚”“再婚”等。公安机关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如实登记在册。

按理说,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这是制度要求和工作规定,但是,这里又涉及“隐私权”问题。

有人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再婚后去派出所变更婚姻状态时被改成“再婚”,以后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户口簿,这显得十分尴尬,“再婚”的是否可以改成“已婚”?

醴陵市公安局答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1条规定: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当事人如确实系再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户籍信息应当登记为“再婚”。

再婚和已婚,虽然仅差一个字,但是含义和带给当事人的影响却是迥然不同的:

再婚,意味着当事人离婚后再次结婚,而已婚呢,则只能表明当事人已经结婚,并不能够看出当事人婚姻的变更情况;

已婚,让外人对当事人没有反应,可再婚呢,对当事人定会刮目相看,给予异样的眼光和态度,从内心里讥笑和鄙视当事人。

虽然现如今离婚现象和离婚者比比皆是,但是,对离婚者的指点和讥讽,总存在,始终在,带给离婚者的尴尬和异样感受,绝非常人所能体会和理解的。

该留言者说出了心里话,但回复者呢,碍于政策之规定,也是出于无奈,爱莫能助。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也是呀,上有政策,执行者只能,也必须严格执法,绝不能徇私舞弊,掺杂个人情感。否则的话,执法者遭受批评教育,甚至丢掉乌纱帽,也是极有可能的。

又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武汉市民陈先生和老婆之前因私人问题办理了离婚,前不久两人解决了矛盾重归于好,目前已重新办理结婚,但去辖区派出所更新户口簿婚姻状态时,办理人员表示户口簿婚姻状态只能填写复婚或者再婚。

陈先生对此难以释怀。他说自己和爱人今后诸多地方会使用到户口簿,不愿意户口簿婚姻关系一栏填写“复婚或再婚”,担心家人看到后会有所担忧,或造成其他不好的影响。

于是,陈先生又上书武汉市公安局。

很快,武汉市公安局回复表示: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系统中“婚姻状况”均按照2003年发布的国标字典(DB/T2261.2-2003)设置。目前,武汉市使用的户籍管理系统中“婚姻状况”也是使用的国标字典(DB/T2261.2-2003)(包含: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和未说明的婚姻状况)。按照“婚姻状况”国标字典的设计,“初婚、再婚、复婚”均属于“已婚”状态,公安机关在系统录入时,应按照公民实际情况填写,但在出具户口簿时,应打印为“已婚”。

武汉市公安局还表示,陈先生反映的这类情况较为普遍,已向上级部门反映,将尽快对系统予以修改完善。市民朋友的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为“初婚、再婚、复婚”的,可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改为“已婚”。

无疑,武汉市公安局的回复令陈先生开心和满意。

系统录入时,按实际情况填写,但在出具户口簿时,可打印成“已婚”。这小小的改动,不仅未违背户籍人口管理,而且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起到了善意地保护,具有人性化;既能保证公安机关掌握详细状况,又充分考虑到了再婚人士的感受,真可谓“一举双得”。

妙哉!

其实,不管是“再婚”,还是“已婚”,于个人而言,严格地来说,都属于“个人隐私”。标注“已婚”的当事人毫无感受,可是,对于标注“再婚”者呢,不仅增加了他们隐私暴露的风险,还要让他们承受随之而来的异样眼光和尴尬情景。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不违背制度的前提下,头脑灵活的人,总会想方设法地想出兼顾多方、一举多得的办法的。

武汉市公安局提到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系统中“婚姻状况”均按照2003年发布的国标字典设置的。咱们要看清了,可是2003年,2003年呀!至今为止,已经有21年之久了。

21年的变化,究竟有多么巨大和惊人,我想,你我都能看得到,也能想得出。21年前的人口管理系统至今仍还在使用,退一步讲,它的内容再周到细致,条款再全面系统,可那只能说在当时,或者一段时间内,可现在呢,它还能一如那年那么完美无瑕吗?

我想,不是了,早就不是了,单单婚姻状况一栏目,就早已表现出不近人情、不具人性、不带温情了。否则的话,各地能有不少市民鼓起勇气咨询建议吗?

即便不予以完善调整,那么,起码,就像武汉市公安局的做法那样,不也很完美、人性吗?

不要小看这么微小的做法,它可是在温情执法,是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假若,你是未婚,或者初婚,对此情况,你肯定会坚守规矩,不赞同变更。

有人这样说:“己婚是己婚,再婚是再婚,三婚是三婚,……八婚是八婚,有几次写几次,实事求是便好!……万一找个离婚致富专业户怎么办?”

有人还说:“我支持实事求是,再婚就是再婚,三婚就是三婚,写得明明白白,这样对双方都显公平。”

看看这些网友的话吧,人家说得也颇有道理的。但是,假若这些人是离婚再婚者,那么,他们还会这样说话吗?

我想,应该三思而后说吧?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一旦经历了他人的苦,你再指三道四也不迟。

可现如今,离婚率,难道低吗?

这么高的离婚率,导致的结果便是离婚者增多。一旦他们再婚的话,不说100%的人在乎婚姻状况栏目的填写,起码,得有90%以上的人在乎和敏感!所以,及时地修订完善21年前的国标字典,势在必行,是民之所需、人之所盼!

我们要明白,隐私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虽然,隐私权的利用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但是,有些人提出的变更婚姻状况情况,不是在违反规定,更不是在悖于公序良俗,而只是想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更无忧心安地开心生活。这,难道有错吗?

政策法规的制定,说到底,都是为人服务的。社会是不断前进发展的,创造社会的人呢,焉能不发展前进?

既然如此,政策法规也需与时俱进。满含期待有些不合理、不完美、有瑕疵的法规制度,赶紧得到完善修订,以便更好地服务和保护我们,让我们开心无忧地生活。

【我是@心花手中开,观世间万象,抒心中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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