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1月2日电(记者 谢青)在当今社会,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2023年,多起法治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通过了解这些事件,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建设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事件1:“梅姨”拐卖儿童案
2004年12月,周某平、陈某碧夫妻在广东省广州市某社区308房租住期间,经周某平提议,周某平、陈某碧、杨某平、刘某洪密谋策划抢走租住于该出租屋305房的儿童申某。
2005年1月,周某平、杨某平、刘某洪、陈某碧到达位于上述地址出租屋楼下,由周某平、陈某碧负责接应、把风,杨某平、刘某洪携带工具闯进305房内,将申某母亲于某莉捆绑、控制后强行抱走申某,并交给周某平、陈某碧藏匿,再由周某平将申某交给张某平贩卖。
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张某平先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广州市等地租住,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家人,然后采取趁人不备和假称带儿童买东西吃的手段,将8名儿童带走贩卖,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至今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平、周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平、刘某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碧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良、于某莉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申某良、于某莉物质损失人民币39.5万元。2022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张某平、周某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对罪犯张某平、周某平执行死刑。
事件2: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林某(女)与范某(男)于2015年11月3日结婚,2020年4月到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同年6月,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并与医院约定胚胎移植。在移植前,2020年7月3日, 范某在单位施工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生事故死亡。2021年3月2日,林某到医院接受胚胎移植,于同年11月10日,产下一子取名林小某。
2022年7月5日,林小某监护人以林小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其父亲范某工亡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的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其抚养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林小某具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侵权单位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按照过错比例向林小某赔偿抚养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上诉,因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事件3:未成年人因文身被开除学籍
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未成年人因有文身被退学”案例,引起社会关注。
案例显示,孙某某系2021级应届初中毕业生,经长沙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同意,孙某某被录取为某学校计算机平面设计专业学生。2021年9月7日,学校发现孙某某手臂上有一处文身,遂通知其父亲孙某辉赶到学校,告知孙某某身上有文身导致校方要将其开除学籍。
2021年5月24日,长沙市某学校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并印制《长沙市某学校招生简章》载明:“凡报考我校的学生,要求具有初中毕业证,思想品德好,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文身(开学发现学生有文身,将取消入学资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市某学校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长沙市某学校取消孙某某入学资格的行为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比例原则,且程序明显不当,故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确认被告长沙市某学校决定取消原告孙某某入学资格的行为违法。
孙某某不服行政判决的赔偿部分,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
事件4:北大“包丽”被虐待案
2018年8月,被告人牟某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媒体报道化名“包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某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某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某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某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某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某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某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某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事件5: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
“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2023年8月10日,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公布一起案例,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随后#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话题登上热搜。
案例显示,李女士曾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女士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等。
某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事件6: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2023年4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一审判决显示,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例显示,原告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于2019年10月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还制作了两段视频。
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光纤网络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使用Ada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被告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一部分。
2022年12月,被告删除两段被诉侵权视频。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对于Ada形象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后撤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Ada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Ada对应的真人驱动演员进行职务表演,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被诉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7:“网络帮信罪”获利
2023年5月17日,海南省临城镇临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博厚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增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是到博厚中学巡回公开庭审,真实庭审进校园的活动使该校500余名师生通过庭审观摩,直观接受法治教育。
案情显示,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增明知黄某宁使用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依然将本人实名注册的农业银行卡给黄某宁使用,由黄某宁给黄某增一定的好处费。黄某增多次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的宾馆内将银行卡交给黄某宁,由黄某宁操作“跑分”,黄某增在旁边配合黄某宁刷脸验证。
被告人黄某增名下银行账号(以下简称该账户)于2021年10月31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单向流入资金共计5632970.03元。期间,被害人万某于2021年11月9日转入该账户300元,被害人武某于2022年1月2日转入该账户2500元。黄某增共获利4000元。
事件8:“铁马冰河”案
被告人胡某某为治疗女儿的先天性癫痫病,通过从境外邮购方式购买药品喜保宁,期间多次帮助有相同病情的多名患儿家长代购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等药品,并加价销售。根据我国药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三种药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还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成分中含有海洛因,在国内药品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
2021年11月12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引发广泛舆论关注。2022年3月18日,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涉案氯巴占的属性应认定为药品而非毒品,被告人胡某某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从境外邮购氯巴占等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纵观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3年3月3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已生效。
事件9: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重整案件
易安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6日,是全国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以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为主要经营险种。2020年7月17日起,原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施接管。
2022年7月8日,经原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该保险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重整。 2022年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该保险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2年9月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申报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该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等议案,并指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2月24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其后,在三个月执行期内,完成投资款及重整费用支付、各类债权偿付、股东变更批复及实施,于2023年5月24日裁定终结案件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本次司法重整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引入实体企业投资,用于对该保险公司职工债权、保单债权、普通债权等各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全额现金清偿、调整原股东权益并增加该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同时,对该保险公司现有职工进行全员现状承接;并将借助投资者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全面改善提升该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事件10:公职人员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土豆”(potato)、“飞机”(telegram)APP向上家“7号AF+P马斯克”、“2号AF+P河北”等人购买公民信息且违规使用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信息并予以存储。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购买或者查询的公民信息出售给证人雍敢、“土豆”(potato)、“飞机”(telegram)APP上的下家“3号AF摁叔”、“鸿运”、“4号AF狄仁桀+458”等人,非法获利14,830元及335.757826USDT,合计17,083.94元人民币。
该案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前系日喀则市边境管理支队三级警长,属于公职人员。杜某某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违规查询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再次进行出售,违法所得达伍仟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本案属于日喀则市首例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法院认为,该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注:相关事件案情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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