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是几代法学人66年不懈努力的成果,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市场经济时代过程中,民事立法不断深化和成熟的历史见证。《民法典》的出台,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时代进步的必然产物,标志着我国法治体系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新时代公民权利的重要宣言,预示着它将在不断完善中引领我国社会的法治进步。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际,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1954年在宪法通过后不久,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上强调了立法权的重要性,特别提到了制定民法的任务。中央开始了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纂活动,虽然深受苏联民法的影响,但也是对特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法律构建尝试。这一时期的编纂工作虽然最终未能成型,但形成了包括《民法典总则篇》、《所有权篇》、《继承法》和《债篇通则》在内的多份草案,为后续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尝试发生在1962年至1964年。这一时期的民法编纂工作既不同于德国、日本的民法典编纂,也区别于苏联民法典的编纂方式,而是将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或具体政策纳入民法草案,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这一阶段的草案包括了总则、财产所有权、财产流转等内容,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结算关系、基本建设关系、劳动报酬福利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多元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但将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排除在外,最终未能成文。
第三次尝试始于1979年,当时我国已经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启了第三次民法立法工作。这一阶段的编纂工作体现了较为全面的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包括民法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事关系处于巨大变动之中,条件尚不成熟,这次尝试同样未能实现成文法典。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恢复和发展,民法的制定成为了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随着民事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我国的立法逐渐形成了一条结合国情的法典化道路。这个过程包括先制定一部统领性的《民法通则》,再逐渐制定具体的民事单行法律。1986年,立法机关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民法通则》。这一法律文本吸收了当时的民法草案精华,以一种简化的形式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后续的民事单行立法和最终的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
《民法通则》的出台,平息了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争议,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明确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此外,《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方面的规定,如对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明确界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基本架构。尤其是对人格权的独立规定,展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人文主义精神。此外,《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规定,为民事权利救济提供了合理的规则保障。
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诸如《技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1999年,国家统合了多部合同法律出台了《合同法》,实现了合同立法的统一化和体系化。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构建了较为合理的产权框架。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则为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了系统的全方位的法律救济方法。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了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各编内容形成民法分则,最终合并为民法典。这一过程中,相关民事立法的出台和实施,以及相关民法学理论的积累,为《民法总则》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
《民法总则》的制定集合了学术界的广泛共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后,最终于2017年被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重要基础。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民法典分编的草案,历经多次审议和征求意见。2019年11月,将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与《民法总则》合并为《民法典(草案)》,并经过进一步审议和修改。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最终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治体系迈入了新的阶段,新时代的《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必将在新的历史时期里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梳理,可以看到,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民法典编纂的曲折性和渐进性。在吸纳《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各单行法的立法智慧的基础上,《民法典》的诞生彰显了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及“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等结构体系创新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