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里,我们就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变化,做了一个系统的总结和梳理,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大家注意的要点如下图所示:
二、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
同样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3%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结合上述月不超10万免增值税,及3%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总结如下(以按季纳税申报为例):
除此之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上述两个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都可以享受月不超10万免税,及3%减按1%的优惠。
附申报表填报:
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增值税。具体如下: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1、邮政、电信、现代、生活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16〕36号执行。
2、此项优惠纳税人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享受,因此在申报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条件,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3、享受该政策,每个会计年度需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但政策到期后,不再计提,结余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如果补提以前年度加计抵 减额,记得更正往期报表。
5、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另外,留抵退税后,进项转出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时,也不计算加计抵减额。
四、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优惠
依据财税〔2023〕17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 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且上述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条件,不是自行判断,而是采用清单管理的方式,具体由相关部门制定,文件可见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