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12月6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审判结果,驳回尤米科尔上诉请求。公司S6503型产品不侵犯原告ZL201280008003.9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获得胜诉。至此,公司S6503型产品、S85E型产品在与尤米科尔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容百科技均获得胜诉。

2020年9月4日,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侵害其专利申请号为201280008003.9的发明专利权。一审公司胜诉后,尤米科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2021年6月15日,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S85E型产品侵害尤米科尔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的发明专利权的诉讼。针对上述纠纷,鉴定机构出具公司S85E型产品材料鉴定不侵权的意见,随后,尤米科尔主动申请撤诉。2023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同意撤诉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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