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刘某(男)与赵某(女)原本是一对夫妻,在近20年的时间里,刘某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薄为由,四次起诉离婚。前三次起诉,法院鉴于女方无法劳动、无经济收入,均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在接到刘某第四次离婚起诉申请后,惠民县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多次赶赴当事人家中,聊家常、说过去、讲法律,最终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持续13年之久的离婚纠纷
刘某是个体电焊经营者,2007年9月,赵某在协助刘某工作时意外受伤,虽经多次医治仍高位截瘫,落下终身残疾。后为照顾赵某生活且不影响刘某经营,赵某被接回娘家生活。因长期分居,刘某与赵某两人感情变淡,2010年5月至2017年6月,刘某先后三次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4月,刘某第四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接到起诉申请后,综合该离婚纠纷历时13年之久、赵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总是拖下去对双方无益等因素,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委托惠民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全面了解该起持续13年之久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后,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刘某的离婚意愿坚决,没有调和的可能,而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妥善处理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以及赵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补偿问题。确定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及时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具体诉求。
纠纷调解陷入瓶颈
调解员首先与刘某沟通,刘某表示与赵某的感情多年前已经完全破裂,坚决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考虑到赵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愿意给予其一次性经济帮助30万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赵某了解情况,赵某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她就以死抗争,赵某的母亲也对刘某极为不满,称支持女儿不离婚。调解员虽及时安抚稳定了赵某的情绪,但案情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由于赵某态度坚决,且不愿意和调解员深入全面沟通想法,纠纷调解进入瓶颈期。
不愿离婚背后的担忧此后,调解员多次以看望的名义去见赵某,与其交流谈心,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逐渐消除了其防范心理,取得了她的信任。在调解员询问赵某与刘某是否还存在感情时,赵某表示,自从意外造成残疾回到娘家居住以后,刘某对其关心很少,两人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坚决不离婚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不甘心,因为协助刘某工作出现了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却不顾夫妻情义,向法院数次起诉离婚,另一方面是身体残疾没有收入,担心离婚之后无法生存。
了解赵某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情与法结合做赵某的思想工作,先向赵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你们双方分居时间远超过两年,且刘某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完全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更何况双方已经没有感情,这样的婚姻也是名存实亡。”同时针对赵某担心的生存问题,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指出:“你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刘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调委会一定会帮助争取最大额度的经济帮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调解员的解释和劝说下,最终赵某同意和刘某离婚,并提出了一次性经济帮助80万元的要求。
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针对赵某一次性经济帮助80万元的诉求,刘某表示只能给予30万元,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过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融情于法灵活调解
调委会及时开展“背对背”调解,刘某表示愿意给赵某一定的经济帮助,但80万的数额确实太高。调解员指出,赵某是在协助其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现在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还需要专人照顾,毕竟夫妻多年,而且赵某仍是孩子的母亲,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层面,刘某都应该让离婚后的赵某生活有保障。经过调解,刘某同意将一次性经济帮助提高到50万元。调解员再次和赵某沟通,指出根据刘某的经济状况以及赵某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案例,50万元是比较合理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数额,最终赵某表示同意。
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进一步的沟通中,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刘某与赵某离婚;2.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赵某随时可以探视女儿,刘某给予配合;3.刘某一次性给付赵某经济帮助人民币50万元,打入赵某指定账户;4.赵某放弃个人物品及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的权利,抵做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刘某先后三次起诉离婚,而赵某出于不甘心理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赵某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赵某自残的悲剧,因而法院无法作出离婚判决。在刘某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将案件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研究确定调解思路,在面对赵某不愿意沟通的情况时,调解员多次与其谈心谈话,赢得当事人信任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法讲理工作,最终圆满化解了该起历时13年之久的离婚纠纷,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独特的优势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