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11月27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新23执异76号、(2023)新23执异77号、(2023)新23执异78号、(2023)新23执异79号。
法院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八、十四、十八、三十项。(即撤销(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八、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013,77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十四、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320,44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十八、将被执行人苏召廷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812,90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三十、将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同时,法院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利害关系人的2000万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权的的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一项,即:“一、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3,631,462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二项,即:“将被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1,335,123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因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