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华夏文明史上的第一位皇帝,秦始皇在网友眼中一直是“千古一帝,功过相抵”的存在。
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关于秦王的“冷知识”就是:他废除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法定年龄,确切的保护了女性的权利。
那么,这场被秦王支持的“开放性婚姻”,还有着哪些细节呢?
«——【·婚姻与离婚·】——»
而人类延续得以实现的形式,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便是婚姻。在古代宗法观念盛行的时代,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秦代的婚姻也不例外。
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他功成名就南面称孤之时,不会忘记祖先的恩泽与庇护,自然要“昭明宗庙”,勤心供奉,以报答先王的护佑之恩。
秦简《日书》中有相当数量的简文是与秦人的娶妻生子密切相关的。《日书》载有“东井……取妻,多子";“圈居宇西北,宜子與”;“宇多西北之北,绝后……井居西北四,必绝后”;“内居西北,毋(无)子……依道为小内,不宜子”;"甲子、乙丑……不可以筑兴土攻(功),命曰毋(无)后”等,都反映了秦人多子多孙的良好愿望和对断子绝孙的无限恐惧。
这种传宗接代的观念之所以在秦人心目中根深蒂固,除了有维持祖宗的香火,使之不断的宗法观念以外,也与当时秦人,特别是中下层民众的家庭结构有关。
因为秦的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小家庭为其主要形式,这样的家庭结构再加上当时较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使得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得不依赖于劳动者数量的绝对增长,这是秦人重视结婚生子的重要经济因素。
周代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说,秦代是否因袭这一原则,因文献不足,无从证实。但从新出土的秦简可知.秦代举行冠礼及应傅的标准不以年龄为限.而以身高为准"。
《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九月……初令男子书年”的记载,说明始皇十六年之前,秦国是不记男子年龄的。
既然不记年龄,那么冠礼的举行,赋役的征发就不可能根据年龄的长幼,故代之以身高为客观标准。事实上,在始皇十六年以后以身高作为傅籍标准的现象并没有消失.刑身高指代年龄的现象在先秦到两汉时期是相当普遍的”。
大致说来,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约合今公制1.50米),女子身高在六尺二寸以上(约合今公制1.40米),男子可“冠”,女子可“笄”,意味着业已成年”。既已成年,男子便可娶妻,女子便可嫁夫了。
要指出的是,早婚的现象在秦代是存在的。《法律答问》中说:“女子甲为人妻……小未盈六尺。”这位女子在显然未达到法定的身高时就为人妻了,可见成婚之早。
《白虎通·娶妻》篇中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可见,在汉代,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最终决定权。
对于秦代的情况,同样苦于史料的缺乏,尚难作出明确的认识。就有限的文献资料而言,诸如吕公许其女吕雉于刘邦”、张负嫁孙女于陈平”、外黄女接受父客劝说再嫁给张耳”等可知,家长对于子女的婚姻问题有较大的发言权,看不出尊重子女个人意愿的迹象。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秦与西汉婚姻结合比较自由,“尚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看法,就秦代而言,尚难下此论断。后人常把婚姻的缔结说成“秦晋之好”,是说春秋战国时期,秦晋两国统治者往往通过联姻的方式结成联盟,以达到牵制对方的目的。
可见,这种联姻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婚姻仅仅是服务于政治目的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秦始皇吞并六国,一统天下,分裂割据的政局已不复存在,婚姻的政治意义也大为逊色。
况且这仅为婚宴的开支,若加上聘礼、嫁妆等方面的花消,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这也是当时生子不举、终生不嫁现象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此,吕思勉先生得出了“婚年之早晚,以民之财力而异也”的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
«——【·再嫁及两性观念·】——»
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谴戍”;《为吏之道》中也有“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赘倩后父……今谴从军"的记载;贾谊有“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之说"。
这里提到的“赘婿”是指“赘而不赎,主家配以女,则谓之赘婿”。从中可知,“赘婿”产生的根源在于家境贫困,无财力娶妻,不得不入赘于女家。
此外,《史记·陈丞相世家》也说:“(张负)为平贫,乃假货币以聘,予酒肉之资,以内妇。"也可证明婚姻嫁娶必须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基础。
秦代,相面之风盛行。吕公便因刘邦有“贵相"而将女儿许嫁给他,张负也以陈平仪表不凡而配之以孙女,《日书》中也多次提及生子“美”、“长”、“肥"等内容,都反映了对于男子仪表美的关注。
然而,就《日书》反映的内容而言,更多地表现了对于男子前途的普遍重视。“生东鄉(嚮)者贵,南鄉(离)者富,西鄉(嚮)寿",“生子,为吏",“营室…生子,为大吏”,“牵牛……生子,为大夫",“张……以生子,为邑桀(傑)",“此(觜)确……生子,为正",“亢,生子,必有爵”,"凡生子北首西鄉(嵩),必为上卿,女子为邦君妻“”、“壬子生,恿(勇)”呦,“甲戍生,好甲”,“甲午生,武有力",“壬午生,穀于武",“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
这些简文反映了秦人对于男子前途的终极关怀和望子成龙的殷切期望,他们希望自己儿子通过文治武功得封受赏,过上豪华舒适的生活。可见,对于子女,尤其是男子的前途,才是秦人关注的焦点所在。
事实上,上面所说吕公、张负嫁女之事,所看重的正是刘邦有贵人之相,陈平“门外多有长者车辙",皆非平庸等闲之辈,可谓前途无量,故而以女相配。秦代门第尚未得到重视,在择妻的标准上多看重女子的“容貌”,即“色”。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大肆扩建宫廷,以六国美人充入其中,供自己享乐。刘邦未登帝位之前,已是个颇具名气的“酒色之徒"。至于秦代中下层民众的择妻观念,从秦简中可以窥见。
《日书》有“夬光日……以生子,男女必美”;"秀……以,生子,既美且长”“;“成夬光之日……生子,美”;"丁巳生子,没(穀)面美”;“庚申生子,良";"乙酉生子,彀(穀)。好乐";“丁亥生,考(巧)”等记载。
要说明的是,简文中的"子"既可指儿子,又可指女儿,但就简文内容而言,应与女子有关。
简文中的“美”、“长”、“穀”、“好乐”,“考(巧)”等表达了秦人对于女性美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反映了他们对女子花容月貌外在美的关注,又表现了对淳朴善良、心灵手巧内在美的普遍重视。
《礼记·昏义礼》中有“六礼”之说,即婚姻的成立需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秦代婚礼是否按“六礼”举行,因缺乏记载,不得而知。
可喜的是,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代婚姻的成立提供了极其珍贵的资料。《法律答问》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将其解释为:“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就是说,秦代婚姻的成立必须到官方登记,才能得到官方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这是秦简未发掘前难以预料的。从中可知,中国古代的婚姻在秦代已走上了成文法的轨道,这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当然,婚姻的成立要到官方去登记的规定,是与秦代的赋役制度相一致的。
因为一旦登记结婚,一般要独立门户,便要承担相应的户赋和劳役。正如以上所言,婚姻的成立需到官方登记方可得以认可,那么婚姻的终结也应以到官方做注销为标志。
这一点,从秦简中也得到了证实。《法律答问》中说:“弃妻不书,赀二甲。”"是说若男子休妻不登记,就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来是说男子不得擅自休妻,是对夫权的一种限制,在事实上却是对男子任意休妻的一种法律认可,假如男子想休掉妻子,只要到官府去登记一下即可,这表明男子休妻是何等的轻易。
陈平之兄就只因其妇对陈平“不视家生产”的做法稍有微词,便将其逐弃”,他所做的只是到官府登记一下,即可免于法律处罚。
对于女子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相反,秦律中却有女子既为人妻而擅自逃亡并与他人结婚者,处以“黥为城旦春”刑罚的规定。
既然法律禁止女子擅自弃夫,那么是否女子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动弃夫呢?就秦简反映的情况而言,还不能作出肯定回答。倒是从有关文献中反映了女子要离婚必须征求丈夫同意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既然当时社会中存在着较为开放的两性观念和再嫁现象,就不可能形成重视贞节的观念。
事实上,在进入封建社会相当长的时间里,注重女子童贞的观念始终没有在人们的头脑中普遍确立。
而秦一统天下之后,不再受其周朝腐败风气的影响,在两性关系上,呈现出了某些开放性的成分。
对于夫妻间的私生活,秦人并不像后人那样秘而不宣,感到难以启齿,他们对这一问题倒显得颇为坦率,更有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布自己私生活的情况,可以说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