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青岛证监局公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见书表述不准确,使用“未发现”的含糊措辞、未对发行人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及采用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核查验证时未制作查询笔录等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因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