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因一家广告任务网站制造虚假点击量,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自然搜索排名,百度公司将该网站运营主体某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公司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据百度公司诉称,被告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任务网站的运营主体。某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以“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制造虚假点击量,以满足“发任务”用户的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自然搜索排名。
百度公司主张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认,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进行搜索并产生点击,该点击量数据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百度公司以上述虚假点击量数据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这对百度网自然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一定程度替代了百度公司所提供的付费推广业务。长此以往,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此外,该行为也增加了百度公司成本,给经营造成负担。
法院还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使用户需花费更大时间成本去搜索满足其需求的网站,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此外,该行为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制造了虚假的用户需求和点击量数据,欺骗了搜索引擎的算法,未遵循搜索引擎优化行业的一般规则,并据此谋取收益,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将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竞争行为因违反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时,应予禁止。
被诉行为的实质为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以收费方式为发任务用户的网站进行付费推广。被告公司所提供的这种服务“寄生”于百度公司搜索引擎产品和服务中,通过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算法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该种经营模式不仅直接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祉亦无增益,且容易被违法网站所利用,不利于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