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杨锦英
10月13日,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吴飞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飞龙赔偿两个被拐孩子家庭各42万元。
庭后,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他们拟申请抗诉,同时会积极准备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据宣判旁听人士透露,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光表示没有不服,吴飞龙则称“要考虑一下”。
2007年10月9日和12月28日,吴飞龙在深圳先后拐走了孙卓和符建涛,分别交由其大嫂的堂弟和其二哥家收养。从此,两个孩子与亲生家庭失散14年,直至2021年才先后被寻回。一审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孙卓、符建涛被拐时的详细情况。
本案最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人贩子吴飞龙为何被判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他和两个被收养家庭有无经济往来?法院列举证人证言、同村村民证言、相关人员手机数据、相关人员银行账号、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进行了综合评析。
南山区人民法院
孙卓符建涛被拐细节披露,二人在东莞同一地被藏匿
2007年,吴飞龙在深圳南山区先后拐走孙卓、符建涛。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9日19时许,吴飞龙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街沙河中心幼儿园附近,拐走孙卓离开现场。随后,吴飞龙将孙卓带至吴某光在东莞凤岗的住处藏匿。后吴飞龙从其大哥、大嫂处得知大嫂的堂弟国某立没有儿子,遂通知国某立妻子李某霞从山东阳谷县来东莞接走孙卓。孙卓被收养后,改名国某。
同年12月28日21时许,吴飞龙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兰园小区拐走符建涛,并再次带至吴某光在东莞凤岗的住处藏匿。吴某光明知符建涛可能是被拐孩子,仍为吴飞龙提供隐藏场所。后吴飞龙因为其二哥吴某玉没有儿子,遂通知吴某玉从山东阳谷县来东莞接走符建涛。符建涛被收养后,改名吴某营。
符建涛母亲一审后曾对媒体表示,“开庭了,才第一次知道,当年吴飞龙在我们住的小区当了两个月的保安。”
据符建涛陈述,被拐当晚,他一个人在小区碰到很熟悉的保安员(即吴飞龙),说带他出去玩,他没有反抗。吴飞龙就把他扛在肩上,爬过小区的铁围栏后上了公交车,将他带去了吴某光家。后来吴某玉去了吴某光家,在那里住了两三天,符建涛被要求喊吴某玉爸爸,后来被吴某玉带到了阳谷县生活。
据吴某光的供述辩解,2007年10月、12月,其三叔(吴飞龙)两次带着小男孩到他的住处,均称孩子是他和前女友生的,前女友不养了。将两个小孩带至他的出租屋之前,吴飞龙没有和他商量。吴飞龙将符建涛带来时,吴某光怀疑是拐来的,因为正常来讲,不可能短短两个月就突然冒出两个小孩来。
孙卓、符建涛被拐后,两个家庭均报案处理。2021年9月,公安部刑位技术部门根据人脸技术对全国人口筛查时,发现山东省阳谷县的吴某营疑似符建涛,经血液鉴定,确定吴某营即符建涛。
2021年9月26日19时,公安机关在东莞抓获吴飞龙。次日,公安机关对吴某光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其明知吴飞龙已涉嫌犯罪,仍作虚假陈述,并隐瞒了吴飞龙曾将孙某带至其住处藏匿后通知李某霞接走的情况。
2021年8月,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经过视频比对发现孙卓与国某相似,随后将该线索转发给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并报送公安部。同年10月26日,山东警方接到公安部指令并采集国某血样,确认国某即孙卓。随后的10月27日,符建涛的生母向民警提供线索称,符建涛发现网上孙某被拐视频中的嫌疑人疑似吴飞龙。
后公安机关根据国某(孙卓)的收养人李某霞陈述得知,孙卓系其从东莞接回收养,遂判断吴某光可能涉嫌犯罪,于2021年11月7日电话通知吴某光到案。至此,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落网。
孙卓寻回后孙海洋一家三口紧紧拥抱(资料图片)
两收养家庭均称未给吴飞龙好处,但其中一家曾借钱给他
据孙海洋此前介绍,落网之后,吴飞龙一度不承认自己拐带孩子的行为,曾称自己是在路边捡到的孩子,是在做好事。公安机关查明其拐带两名儿童的犯罪事实后,询问其是否存在交易,他始终否认。
但孙海洋表示,他不相信吴飞龙真的是“出于好心”“捡孩子”送给别人养,完全没有从中获利。在此前的庭审中,吴飞龙称自己和二哥吴某玉从来没有金钱往来,修房子、小孩出生二哥都不随礼。孙海洋对此百思不得其解,“这怎么可能呢?”
之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称吴飞龙曾向二哥吴某玉借3万元一直未还,认为该3万元应当认定为吴飞龙拐卖儿童获取的利益。法院认为,该3万元的事实可能影响吴飞龙的定罪量刑,遂依法通知公诉机关补查,并进一步全面收集吴飞龙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证据。
针对吴飞龙是否从拐骗两个孩子并交给亲戚收养的行为中获利,其本人辩称,拐走符建涛后,他开始是想自己养孩子的,在陪小孩走了100多米后,想到二哥吴某玉曾经在吃饭时大声哭说“如果我有个儿子就可以大声说话了”,就决定带走小孩给他养。本来第一个被拐的孩子(孙卓)他想给二哥收养的,因为觉得那孩子眼睛有瑕疵,就送给了李某霞。
吴飞龙还称,二哥吴某玉不知道第一个孩子的事情,他没有因为孩子收过吴某玉夫妇的好处,和国某立、李某霞夫妇也没有经济或人情往来,没有收过他们的烟酒。拐骗了孩子后,他没有打骂、虐待过他们,也没有躲藏。
据吴某玉夫妇、国某立夫妇的证言,吴飞龙拐骗孩子后,均给他们打电话称他跟女朋友生的男孩没人养,问他们要不要。
此前,吴某玉曾在家庭聚会时说希望有个男孩,三弟吴飞龙知道他一直想要个儿子。李某霞曾在走亲戚时,曾随口说过希望能领养一个男孩传宗接代。但他们都没有委托过吴飞龙帮忙收养孩子,也没有给吴飞龙钱或者好处费,李某霞还认为自己是在帮助吴飞龙。
吴某玉另作证言称,妻子当时不同意领养。他没有怀疑过吴某营(符建涛)的来历,因为他和吴飞龙感情一直挺好,觉得对方不会骗他,而且吴某营的血型与吴飞龙的一致。吴某玉夫妇两人均称,是案发当天才知道这个孩子是“捡”来的。
至于吴飞龙曾向二哥吴某玉借3万元一直未还一事,吴飞龙妻子作证言称,2018年她在老家买了房子,后来房子过户以及还房款的借款钱不够,吴飞龙说他想办法去借借看,后来她的银行卡上收到了吴某玉转来的3万元。
吴某玉称,自己曾借给吴飞龙夫妇3万元用于买房子,当时妻子还不同意借。吴飞龙没有以帮他完成养儿子的心愿为条件,要求一定要借钱给他。“我们没谈及其他条件,没有签借条,也没有约定还钱的时间,当时就说慢慢偿还,我老婆的意见是一定要还的。吴飞龙目前没有还钱,我老婆因此多次跟我吵架。”
吴某玉妻子亦称,吴飞龙夫妇还没有还钱,但自己和丈夫没有说过不用还,也没有说过是作为吴飞龙帮忙收养孩子事情的报酬。
吴飞龙向收养家庭借的3万元,不能作为拐卖儿童的证据
一审判决书显示,针对吴飞龙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或拐卖儿童罪这一案件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综合评析。
其中提到,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提出,吴飞龙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从罪状描述看,后者对前者在行为上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取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经查,首先,吴某玉夫妇、李某霞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飞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飞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吴飞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
其次,关于吴飞龙与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利益往来的问题,公安机关调取了吴飞龙夫妻、吴某光及证人吴某玉夫妇、国某立夫妇等人名下所能查到的银行账户,并对自开户当日至2023年调查取证时的交易流水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仅吴某玉曾于2018年11月13日向吴飞龙妻子转账3万元,此外双方无其他转账记录。
同时,经走访收养人周边群众,表示当年听说吴某营是吴飞龙的孩子,因为没人带送给吴某玉收养;国某是国某立、李某霞外出打工时偷生的,均未提及有买卖儿童的情况。
第三,关于吴某玉给吴飞龙妻子转账的3万元,能否视为吴飞龙贩卖儿童所得的问题。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吴某玉夫妇及吴飞龙妻子均称系购房借款,且转款时间与吴飞龙妻子购房时间相吻合。双方虽未写借据,吴某玉亦未主动催要,但基于吴某玉与吴飞龙的兄弟关系,上述情况亦属常见。双方对该3万元均未明确表示无需借还,且吴某玉夫妇对吴飞龙夫妇一直没还钱之事时常提起并心存芥蒂。在此情况下,不足以否定该3万元系借款的性质。
此外,就该款项的给付时间来看,发生在2018年,距吴飞龙将符建涛交给吴某玉已有11年之久,明显不符合利益交换的常理。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3万元系出卖儿童的违法所得。
综上,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飞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孙海洋庭后接受记者采访
吴某光窝藏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仅以包庇罪被判刑
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消息称,该院依法对被告人吴飞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飞龙赔偿两个被拐孩子家庭各4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飞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飞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其中,吴某光的量刑引发关注。2022年6月,孙海洋曾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张检方的《量刑建议书》,其中显示,被告人吴飞龙、吴某光的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262条、310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拐骗儿童罪,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飞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某光系累犯,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而在一审宣判结果中,吴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比《量刑建议书》短了六个月。就此,孙海洋方的代理律师刘乃嘉向记者解释,此前的《量刑建议书》中,对吴某光的指控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但因吴某光所犯窝藏、包庇罪的情节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吴某光实施窝藏行为的时间为2007年,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就其窝藏行为立案,故吴某光的窝藏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公诉机关不予追诉。因此,一审宣判仅以包庇罪来进行判处。
据宣判旁听人士透露,一审宣判现场,吴某光看起来会对法庭发言做一些思考,吴飞龙则脸上没有什么表情,看起来满不在乎的样子。得知判决结果后,吴某光表示没有不服,吴飞龙则称要考虑一下。
对于判决结果,孙海洋表示尊重法律。在此前的采访中,他曾表示如果判决结果和他们的诉求差距很大的话,可能会提出抗诉申请。庭后,其代理律师姚克枫称,“我们还有五天的时间来申请抗诉。”在申请抗诉的同时,他们会积极准备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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