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网络暴力自网络出现而出现,不仅得到了媒体界的关注,同时网络暴力这一现象所造成的影响也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纷繁不一,在社会学、传播学和法学的角度有着不同的界定。

在社会学视角下,对于这一概念的没有一致的界定。如有学者(2011)从风险社会的角度对网络暴力做出界定,认为网络暴力是由网络行为主体交互行动发生重叠。

并且在网络技术和现实社会风险的环境下,侵犯网络暴力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正当权益的网络失范行为。

还有学者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在社会学视角下对网络暴力现象的社会根源进行分析,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社会失范,二是道德危机。

在法学视角下,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社会中展开言语上的攻击,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传播学视角下,学者们将网络暴力当成一种媒介现象,用“沉默的船桨”“把关人理论”来解释网络暴力,利用各种网络的社交平台。

对网络暴力的当事人进行具有攻击性的审判行为,并极有可能将这种线上暴力转移到线下。

网络暴力是指活跃在网络上的网络使用者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做出具有攻击性的网上暴力行为。

在网络空间散布诽谤性、诬蔑性、煽动性等特征的语言、图片、视频而对他人的名誉、权益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在网络空间的延伸。部分网络暴力的使用者将现实的暴力换种方式借助网络将具有攻击性的文字、图片、视频发布在网络上,超出正常的网络活动范围。

违背伦理道德底线和正确的价值观念,无视网络道德。

又将网络暴力转移至现实生活中,进行“人肉搜索”使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侵犯,破坏其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挑,造成严重后果。

大学生网络暴力的界定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事件的影响不断蔓延,高校是网络暴力事件出现的重要场所。

大学生网络暴力是指发生在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中的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主体和客体有大学生群体的参与,其与普通网络暴力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参与事件的群体不同。

大学生群体的生活阅历不断增加,且受过高等教育,思想趋于独立性,开始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网络热点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容易参与到网络热点事件中去。

与此同时,大学生的心理还不成熟,处于“断乳期”的阶段,想要摆脱学校、家庭的束缚,思想不坚定,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甚至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而不自知。

大学生网络暴力较普通的网络暴力更具极端性、冲动性。大学生处于心理不成熟、社会阅历缺乏导致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失败。

从而造成大学生心理环境和外界环境的失衡,容易引发大学生的负面情绪,面对网络这个复杂环境时,会做出冲动的价值选择,而造成网络极端行为。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具有“诽谤性、污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

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他们打破道德底线,具有明显的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大学生缺少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性思考,盲目跟风从众,从而成为无形中的施暴者。

大学生网络暴力的特征

参与者的匿名性,网络社交平台的多样性发展,使得网民有很多机会参与到网络交流互动中去,由于我国未实现实名制上网,网民在网络空间活动使用具有隐秘性的昵称。

隐藏个人真实信息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参与者的匿名性使得部分网民忽视法律、违背道德底线,没有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以往的网民是互联网的受益者,但现在却成为施暴者,他们侮辱、攻击受害人,引导网络热点事件的走向。网络的匿名性对大学生有很强的诱惑,他们认为世界充满未知。

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下敢于将现实中不敢言语的东西表达出来,但是这些语言也更具有攻击性,互相谩骂、辱骂等行为层出不穷。

由于参与者的匿名性,有些大学生借此平台,发泄现实生活的情绪,突破道德底线,无视法律的约束作用将网络暴力对受害人带来的影响扩大至现实中。

内容信息的攻击性,网络对于大众来说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网民可以自由地对社会热点进行评论。

因而网络暴力的内容参与者是十分不确定的,网络的使用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到网络的交流互动中去,无论身份与地位的悬殊,这就导致传播信息的不确定性。

网络暴力的内容信息具有暴力攻击性是关键性因素。言语辱骂具有直接攻击性,“人肉搜索”也是一种内容信息的攻击。

相关的监管部门对网络内容信息的筛选不严格,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纷至沓来,其中不乏具有攻击性、诬蔑性的内容,甚至还有侵犯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大量曝光。

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暴力事件时,其道德判断和选择容易受到网络舆论导向的影响。

从而缺乏独立的思考和认识,导致加入网络暴力施暴者大军中而不自知,进而加剧具有攻击性内容信息的传播。

传播过程的快捷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范围逐渐得到拓展,数量日益增加的网民只需要一台手机,掌握简单的网络操作知识。

就可以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只需要简单的转发按钮,就可以将具有攻击性、诬蔑性的不良信息转发出去,助长网络暴力事件向着极端方向发展。

网络空间内充满着各式各样的群体,这些群体形成的社交圈吸引着大学生的加入,随着大学生的不断加入,他们的信息就会不断的传播,影响范围就会扩大。

大学生群体借助这一特点,为了宣泄现实生活中的负面情绪,不能理性地看待网络上的不良言论,随意发表言论,在发表的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群体中的无意识人员流动性强,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很强,他们不固定地在各个互联网平台、甚至流动于同一平台的不同讨论区域。

例如豆瓣的小组讨论,其他平台的群体也可以随时进来,因而传播速度极快。

传播后果的严重性,传播的后果十分严重。首先,网络世界是虚拟的,网民可以不以真实身份出现在网络空间中,仅仅用虚拟的ID形式出现。

因而部分网民行为放纵,用不负责任的娱乐心态去对待各种事件,保持匿名使得人们相对更容易得伤害别人,对于自身的行为产生的影响认识不足。

其次,由于信息发布的门槛低、内容真假难辨,部分网民素质令人堪忧,导致个别网民对网上的观点缺乏正确的审视。如微博常常集聚大量的不良信息,成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温床。

同时群功能又会导致负面情绪的滋生和蔓延,网民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感染,从而产生广场效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青年群体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受害人群。美国学者Wolak、Mitchell和Finkelhor2006年便针对曾遭受网络暴力的美国青少年进行统计调查。

发现有31%的人在经历网络暴力事件后,内心不安,精神受到伤害,更有32%的人声称他们在事件之后,时不时就会感觉到压力。

这种压力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地不便,身心受到摧残。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对自身的生长百害而无一益,对个体的学习、社交和情感造成的伤害都是深刻而持久。

影响个人的全面发展,对大学生身心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不论是对国家、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网络暴力研究的基础理论

社会心理学挫折侵犯理论,挫折—侵犯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多拉德于1939年提出的理论,他认为“侵犯行为总是挫折的结果”“挫折总会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犯行为”。

并且侵犯性会随着挫折强度的增高而升高,是指个体的目标不能实现时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伯科威茨认为挫折产生的是愤怒,攻击侵犯行为的一种情绪准备状态。

与侵犯攻击行为有关的线索会放大这种行为。社会心理学家普遍认为宣泄挫折感、进行教育引导可以有效减少侵犯攻击行为。

本文运用社会心理学挫折侵犯理论,探究大学生网络暴力现象的社会心理学动因,并通过社会心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并举,提出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应对之策。

网络伦理,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迅速发展,网民数量激增,越来越多的网络伦理问题出现,西方学者认为以往的计算机伦理的研究已经无法满足信息时代计算机的发展。

于是网络伦理应运而生。我国对网络伦理的研究主要借鉴西方国家,暂时没有形成一致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网络伦理的定义总结起来,网络伦理是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理论,即关于网络道德的理论。

网络道德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网络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网络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议题的应用伦理学。

旨在分析网络技术的社会、法律和伦理影响,同时评估由网络技术应用和发展引发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法律议题。网络伦理具有自主、开放和多元性的特征。

网络伦理的自主性体现在主体道德的自主性,现实社会的进步使人们主动参与到道德规范的制定中,人们的道德意识、行为是具有自主性的,在网络社会更是如此。

网络伦理的开放性体现在,在网络空间的人们的道德观念、行为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而具有开放性,不再局限于封闭的空间。

而网络伦理的多元性体现在个体的网络规范是多样的,个体网络规范的多元性导致个体的网络行为多种多样,而网络伦理也由此呈现相应的特征。

大学生网络伦理是指大学生网民主体进行网络生存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网络伦理要求和伦理原则及伦理规约,同时包括表现出来的网络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具有无害、诚信、公平正义、自律等原则。网络伦理对于本文探究大学生网络暴力的规治对策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与借鉴。

网络治理理论是新公共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复合中心的治理形式,具有自我组织的特征,表现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互动决策、分权导向和多中心治理规则。

它是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等众多行动主体彼此合作而开展的治理,众多参与治理的行动者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政府的角色由主导向监督转变,引导公民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治理方法多样化。

网络治理理论中的网络不是特指互联网,但互联网也是一种网络系统。卡斯特认为,网络是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它在信息时代社会里扮演了核心角色。

互联网中的自我组织与网络治理理论中的自组织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

互联网自组织属性表现在:互联网的进化具有自组织的特征、社群中存在自组织模式、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机制有有自组织的重要作用、热点网络事件中会形成应急响应的自组织。

结语

互联网空间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内部秩序,网络中网民和网民之间的互动是网络自治的基础,由于互联网自组织的属性,使得社会自治是必要的治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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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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