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常德市安乡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李某伟、李某德等人利用网络提供“有偿删帖”、“虚假转评赞”等服务非法牟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和网络管理秩序。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基本理清该团伙的“业务操作流程”后,网安大队迅速联合官陵湖派出所于8月21日分别在长沙、安乡等地开展抓捕行动,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3人,扣押作案电脑、手机若干,涉案金额逾40万元。
经查,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伟(法人)、李某德(经理)、彭某云(股东)成立了长沙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聘用邱某、刘某、酉某等7名员工,通过在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以及淘宝店铺发布“有偿删帖”“危机公关”等小广告进行引流,接单后李某伟便会组织工作人员对客户发来的目标贴文进行“有偿删除”,从而收取“公关费”。
经审讯,李某伟、李某德、彭某云对自己从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三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娄底市冷水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掌握了一条重要线索:市内存在多个网络引流的“黑窝点”,专门为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制造虚假数据。通过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市民潘某(女,33岁)、余某(男,38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19日,网安大队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余某。据潘某等人交代,由于潘某没有固定工作便想到了网络兼职,不久后就接触到网络水军这一黑灰行业。2022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潘某购买了100部手机,并收集手机号开通短视频账号,加入了一个引流接单群,根据接单任务进入直播间进行推流,帮助出资方获取官方流量,其后又在2023年4月购买了100部手机用于引流。
在此期间,潘某又将朋友余某发展为下线,余某在掌握了操作流程后,自己到二手市场交易平台购买了200部手机,和潘某一起进行接单进行直播引流,而这些带货直播间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编造的虚假信息和流量极易混淆视听,让群众上当受骗。至案发前,潘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余某非法获利7万元。
目前,潘某、余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和深挖之中。
8月28日,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刑侦大队联合龙形市派出所及柏林派出所成功捣毁一专门为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占榜、提供虚假流量的工作室,依法扣押作案专用手机1600余台,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名。
办案民警通过前期侦查锁定了一家通过给某音直播间上人气,制造虚假流量来获利的“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永兴县某国际商贸城16栋,公司的办公区,一排排连接着数据线和宽带的智能手机,每台手机登陆着某音APP的各个直播间,但只有几个工作人员在对设备进行管理,没有真实的人观看直播内容。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控制有1600余台智能手机和相关互联网账号,通过微信群聊接取中介和主播发放的需求单,按照协议要求准时给直播间上人气(观看人数),并在直播间停留相应时间,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该团伙长期混迹“网络水军”圈内,采取相关技术对作案手机进行模式化操作和改造,主要为生活用品、母婴产品、服装行业等类型的带货直播间提供非法引流服务,这些带货直播间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编造的虚假信息和流量极易混淆群众视听,使群众上当受骗。
经过4个月的缜密侦查,在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后,8月28日永兴县公安组织警力实施收网,对该工作室窝点进行查封,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楚某某、胡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1600余台手机及160余台光猫全部依法扣押。
近日,邵阳市新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黄牛”党存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组织大量“抢手”专门抢购热门演出票,然后再高价倒卖获利的违法犯罪线索,发现该线索后,新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主动作为,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并于 8月16日联合潭溪派出所在新邵县酿溪镇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手机7台、平板电脑3台、公民个人信息4万余条。
经查,暑假期间,全国各类演出市场火爆,一些知名艺人的演出门票更是一票难求。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从中瞅准了商机,为了牟取暴利,于今年6月份开始利用信息网络组建了多个QQ群和微信群,以招聘暑假工兼职的名义组织大量的人员进群充当水军枪手,并在群里指导群成员用其非法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在大麦网等平台抢购演出门票,抢购成功的门票由戴某某负责回收,之后再高价转卖,累计非法获利六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已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01 损害公平公正 | “网络水军”通过虚假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控制网络舆论,导致真实信息被淹没,影响社会公正评价。
02 影响社会稳定 | “网络水军”通过制造谣言、煽动情绪,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03 破坏网络生态 | “网络水军”通过大量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04 侵犯个人隐私 | “网络水军”通过人肉搜索、恶意攻击等手段,对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造成极大伤害。
05 破坏网络安全 | “网络水军”的攻击行为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恶意代码和病毒,这些病毒会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使网络遭受破坏和攻击,严重威胁网络安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引流”“舆情敲诈”“有偿删帖”“刷量控评”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因为所谓的“兼职”迷惑而充当了水军,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交易中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遇到“网络水军”,可以及时投诉和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切实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坚持民意导向,聚焦非法引流、恶意打榜等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素材来源 | 常德 娄底 郴州 邵阳网警
湖南网警综合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