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乐哥!
我们曾经推过一篇文章,相信不少从事勘察的大佬有印象。
主要是某勘察报告在检查中被提出一条强条,这个强条的内容相当的少见,以至于爆料的大佬问,该如何回答这个审查意见。
这个问题确实蛮怪的,在核心群、公众号都征集了大家的意见,具体内容点开链接即可。
今天这个故事似乎有后续了。
坊间有传闻一封关于类似强条的申诉信,不知道是否属于同一个报告,但判强条的内容及其相似。
就是这份截图,随着这张截图被传播的还有一封疑似申诉意见。
我们全文记述,以飨读者:
在XXX省勘察项目抽查过程中,检查专家提出“未说明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是否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判定勘察报告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2.0.3条。勘察单位如下申诉:
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2.0.3条原文如下:“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本项目勘探、取样设备、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勘察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土工试验委托XXXX检测中心进行,该单位土工实验室已通过X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出具的土工试验报告已加盖CMA章,表明测试和试验仪器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1.0.1条:“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里面很多条文是为了满足质量保证、保障安全和监督管理基本需要的,其中就包括了第2.0.3条,此条虽为通规要求,但并非勘察报告之必须内容,并不一定需要出现在勘察报告里。
3、勘察报告具体内容在《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6.2.3条有详细的要求,第6.2.3条原文如下:“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概况;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 场地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需要地下水控制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7 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 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10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11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12 结论与建议;13 相关图表。
”这条规定并未包含“说明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是否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4、勘察报告没有说明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是否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并不代表勘察过程中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不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不在标定的有效期内。反之,即使勘察报告说明了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在标定的有效期内,并不代表勘察过程中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就一定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就一定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这应该体现在质量体系认证、勘察安全质量监督等管理过程中。
5、《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2.0.3条是对勘察所用仪器设备有效性的要求,检查专家未去勘察现场和实验室考察核验,就凭线上勘察报告文件就能判定勘察单位违反了该强条?
勘察报告中写没写相关内容与是否违反勘察所用仪器设备有效性要求是两回事。
6、照此说法,《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2.0.2条对原始记录和勘察报告归档保存要求,第2.0.4条对勘察单位参加验槽和核验地质条件要求,第4.2章节对勘探作业安全要求,第5.0.3条对室内试验室的环境条件要求,……等等,
报告中是否需要逐条详细说明且落实后才算不违法强条呢?如此,勘察报告岂不是本末倒置了!
我公司欢迎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尊敬的专家一起到我单位查验,如果检查检测发现我公司在任何勘察项目中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不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测试和试验仪器不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一定承担违反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所受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项目勘察并未违反《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2.0.3条,恳请尊敬的专家明察。
至于这份申诉意见的结果如何?
其实截图中能够看到,最终结果是:双方保留意见,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的意思就是还是判强条。
各位读者,审查专家、勘察单位之间的争议,你赞同哪一方的意见呢?
你觉得这个强条判的合理么?
亲爱的岩土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