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医院治疗的主体包括:患者、患者的近亲属、当地民政部门(针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此外,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病人住院原则上执行自愿原则,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必须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上述两项情形中的第1项情形,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因此对于只具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是有权决定自行看护的。
但是对于上述第2项情形,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果证明患者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的,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但监护人拒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希望整个社会都能够关注精神病人的精神健康,关注精神病人的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