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笔者发布《“私造浮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中案:主审法官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一文,披露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一案中,主审法官孙利30多年前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信息。
根据前述文章,黄德义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一案的主审法官孙利,曾用名曹国军,曾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公布了对“孙利”的调查结论,系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纪委给予“孙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孙利”显得十分委屈。他说,他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分数都是自己考的。
而曹国军之所以要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是因为孙利所在地区高考分数低。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孙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他已经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对于“孙利”冒用他人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工作,仅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有评论者认为,这一处罚明显畸轻。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孙利”法官冒用他人姓名30余年,且通过冒用享受了高考优惠政策,并进而考取大学、顺利在法院就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怎可“党内严重警告”了事?
尤其是与“孙利”所判的黄德义私搭浮桥一案相比:冒名上学者荣当法官,修桥补路者身陷囹圄,如此讽刺。
同时,根据公众号“刑事参考辩护”的信息,这位冒名的假法官“孙利”,判过的“私造浮桥”寻衅滋事案,不止一桩。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收取过桥费。诉讼中王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洮南市法院认为,王某私自建桥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违法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王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刁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这一份判决书,审判长也是“孙利”。
此外,裁判文书网还公开了一份“收过桥费引发冲突”的故意伤害案件,审判长也是“孙利”。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8日16时许,在洮南市福顺镇庆太村半拉山屯船口处,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收过桥费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持铁耙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天。
根据这些判决文书可以发现,因为“私搭浮桥”“收取过桥费”等,当地已经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洮南人民如此热衷私自建桥、收费?
如果公共服务一直缺位,老百姓对“桥”的需求始终无法得到“合法”的解决,可想而知,此类“犯罪”在洮南当地还会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