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宠物食品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宠物食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波兰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波兰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波兰的相关要求并允许在波兰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波兰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
(一)陆生动物源性原料仅来自波兰,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没有使用因扑灭疫情而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作为原料。如果原料来自于波兰以外国家,则必须来自于中方批准允许进口这些原料的国家。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来源于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非疫区。
(三)水产原料来自鱼类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以及来自因人类消费鱼类产品后的鱼副产品(肠和鳃除外)。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有危害宠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o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90℃以上的热处理,或波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一)输华宠物食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宠物食品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20号公告发布)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三)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一)输华宠物食品应符合中方动物疫情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输华宠物食品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不含:n=5, c=0, m=0, M=0;
肠杆菌科:1克中 n=5, c=2, m=10CFU/g, M=300CFU/g 。
c=细菌数量位于m和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三)输华宠物食品不得携带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波兰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波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卫生证书样本经中波双方确认,波方如要变更证书样式,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华宠物食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波兰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来自非注册登记波兰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波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波方自主暂停签发卫生证书等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审校/ 孙伟如、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