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题:立案管辖[青岛大学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相关试题:职能管辖[武大2007年研]
【答案】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即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①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②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
专门管辖[中国政法2020年研;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案】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专门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在我国,管辖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逮捕[广东财大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
【答案】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审判监督程序[中国海大2022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07、2006年研]
【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安交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四川大学2022年研]
(2)刑事非法证排除的理论依据。[四川师大2016年研]
(3)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题,北航2014年研]
(4)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不能采纳为定案的依据。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以美国为例,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为的效果。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3)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言词证据。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a.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应当排除,是指该证据不能被用作追究被刑讯逼供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但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b.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上述证据,至于讯问、询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签名等情形下取得的证据,则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②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④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论述题:结合刑事司法实践,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南开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简答题,中南财大2005年研]
(2)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简答题,武大2004年研]
【答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两个方面,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①追究、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
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
②刑事诉讼目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
其中第一层面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中。
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对权利享受的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中。
(3)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和直接目的来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存在着对立的一面。
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如为了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各国的首选,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如果警察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执行搜查、扣押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没有出示证件或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相关证据就会被法官排除,犯罪嫌疑人也就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放纵了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国家惩罚犯罪的愿望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总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不能把惩治犯罪放在次要的位置,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以存在犯罪并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当然,也不能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将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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