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
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2、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5、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
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的除外。
6、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
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
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7、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41 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
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8、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9、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0、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7 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
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
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1、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 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
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判决不准离
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12、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
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3、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 条
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14、婚外情所涉赠与应该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
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
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能。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
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15、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
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
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
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16、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7、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8、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19、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是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认可其效力。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20、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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