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路径。
事实上,对侮辱罪、诽谤罪进行公诉在我国刑法中早有规定,即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条规定有几层含义:第一,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即需要通过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程序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三,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讲,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程序的制度是存在的,但长期以来却处于沉睡状态,直到2020年在杭州余杭才出现了第一例“自诉转公诉”的案件。
对于受害人来说,刑事自诉最大的难度在于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对待陌生人的网暴,普通人通常是束手无策的,如果没有平台的协助,面对海量的信息和无数面目模糊的“马甲”,既无法锁定具体侵害人,也无法固定相应的证据,不能满足基本的立案要求,也就没有办法寻求司法救济。
从网络的覆盖度来看,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40亿,超过了即时通讯(用户规模10.38亿),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网民使用率高达97.4%。可以看出,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最主要渠道,因此,网络治理和规制应提升到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综合治理这样的高度上来。
网络秩序是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无异议。“网络暴力”案件不仅是涉及某一个被害人利益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侵犯的社会利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程度。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被侵害目标。而针对不特定个体的威胁,就是对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秩序的威胁,因此国家有义务对此进行治理,维护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提起公诉的必要性和程序事项,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依法治网的进程,值得肯定。
最后,虽然对于网暴的法治治理需要加大力度,但相关部门仍需采取审慎和谦抑的态度,在网络暴力治理和保护互联网价值方面保持稳定的动态平衡,在进行法律治理的同时,也需要保护网络用户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创作自由的空间,对网暴和网络监督批评进行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阐述,指出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文|马丽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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