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商场发生骇人血案,两名女子无故遭一名光头男手持利刀狂插惨死。消息指,疑凶姓司徒,今年39岁,10年前失业后拒绝社交,长期在家打游戏,3年前他曾企图持刀砍他父亲,有妄想精神分裂症纪录,要定期复诊及住院。他原定3日后(即6月6日)复诊,却在复诊前发生惨剧。
那么如果凶手确实患有精神病的话,这两位妙龄女子无故受害,而凶手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显然不是。根据香港法律,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情况通常被视为精神错乱杀人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条例》第16条,精神错乱杀人的案件应当根据精神错乱的程度,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是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人的精神错乱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即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法庭可以宣告其无罪。
二是判决有罪但不判刑:如果被告人的精神错乱程度较轻,虽然不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法庭可以判决其有罪,但不判处监禁或死刑等刑罚,而是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和观察。
三是判决有罪并判刑:如果被告人的精神错乱程度较轻,虽然不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法庭可以判决其有罪,并判处监禁或死刑等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无罪或者被判决有罪但不判刑的精神病患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和观察,直到其精神状况得到恢复或者稳定为止。
此外,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精神错乱程度和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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