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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崔晓蕾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使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凡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均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暂行办法》赋予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的自主选择权。缴存基数可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即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

《暂行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和义务。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连续足额缴存12(含)个月以上,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开户缴存:线下渠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含电子证照)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线上渠道。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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