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9日电 福州某小区业主林某向物业投诉车位管理问题,谁知物业竟将投诉件发给了部分业主,导致林某的个人信息在业主群泄露,并遭到了其他业主的谩骂和报复行为。林某深受困扰,遂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该案件。
林某是福州某小区的业主。此前,林某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反映其已买车位并入住小区,但小区未买车位的业主可随意停放车辆且物业公司不收费,同时外来车辆也可随意停放,对已买车位的业主不公平,建议物业应加强管理收费。
物业公司接到该投诉后,用微信将包含李某居住单元信息的投诉内容转发给业主群的牵头人,之后,业主群牵头人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投诉件截图,立即引起业主群内众多业主对投诉人林某进行多轮用语不文明的谩骂。此后,林某遭遇家中门锁被破坏,车辆轮胎下方被放置钉子等报复行为。此后,林某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隐私为由诉至仓山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向业主披露业主间的不同意见,属于合理的服务行为。但是,物业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务时,牺牲或者侵害投诉者的隐私。物业公司未经林某同意,向其他业主公开投诉人林某居住房产单元号信息,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开前述信息的必要性,故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侵害了林某的隐私权,从而导致恶劣影响。结合本案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双方过错、损害结果等具体案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考虑到本案具体案情以及本院已判令物业公司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失费,故对林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发生。本案满足隐私权侵害的认定条件,可以认定林某隐私权受物业公司损害。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意识到隐私权受害时要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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