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整合的药品说明书被抓取使用
创建的数据库被“拿来主义”
数据库应如何保护?
按常理说,药品说明书是公开的信息
大家上网也能搜到
抓取并使用这些数据会侵权吗?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抓取“用药助手”APP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作为自身软件数据库进行使用的侵权案件,该案也是杨浦首例数据库保护典型案例。
原告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的运营方。该APP收录了数万种药品说明书,可帮助用户通过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等迅速找到说明书。原告作为应用程序“用药助手”的开发者,为制作该数据库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对其不断更新、维护。
被告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类似的功能模块。经比对可知,被告的数据库不仅在药品分类ID、目录上与原告完全一致,更使用了3万多份内容相同的说明书,其中甚至连原告录入时特意设置的错别字、漏字、自行扫描录入的图片等亦完全相同。
药品分类ID、目录
错别字
漏字
输入错误
扫描录入的图片
“医学界医生站”APP(左)与“用药助手”APP(右)对比图(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原告认为,双方系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者,被告运营的应用程序完全复制了原告设立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致使用户流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系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说明书,与原告数据库存在换行等差异,两者之所以有相同错别字及图片纯属巧合,故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说明书虽然本身属于对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但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软件用户进行查询后,就能凭借其药品种类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而使得该软件具有竞争优势,故原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能为原告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市场利益。
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或药品、药方等图片。同时,被告软件在上线两个月内就更新了3万多条数据却无数据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同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及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转自 | 上海高院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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