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柳州市召开家事少年审判改革联席会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以及市司法局,就10个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法院案例:

案例一:温情判决 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覃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问题,两人与医院签订同意书,约定由医院采取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疗技术进行辅助生殖。试管胚胎培育成功后,小丽因身体原因,授权医院将12枚胚胎进行低温保存。

2022年4月,小覃因病去世。小丽再三思量,仍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遂向医院提出继续进行冻胚移植手术要求,但遭到医院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小覃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合同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夫妻二人一直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积极准备。虽然小覃因病去世,但小丽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该意愿与小覃生前的意愿相符,符合人伦常理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丽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小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生育问题而诞生的一种技术性医疗手段,已成为部分家庭的希望之“光”,医疗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时候,应依法保障女性生育权。

本案中,女方忍受丧偶之痛,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仍执意想要生育孩子,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且未与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落的基础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依法保障维护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

案例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基本案情】

某市场服务中心将一市场摊位出租给48户商户经营,其负责日常管理。某天夜晚,小新故意纵火,造成48户商户摊位的货物全部烧毁。48户商户认为,小新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小新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某市场服务中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等导致整个市场的火势无法控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存在明显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小新生父早已去世,生母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小新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小新及其监护人亦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多方协调,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场服务中心向48户商户一次性赔偿共约110万元,48户商户自愿放弃对小新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该民事纠纷得以化解。

因案件发生时,小新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据小新就读学校反映,小新在校期间经常旷课缺勤,还常与同学发生争吵斗殴。另外,据派出所反映,小新还存在多次偷盗行为,屡教不改,属于比较典型的问题少年,主办法官意识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小新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联动派出所、小新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村委会针对小新的后续教育问题进行商议,经多方协调,将小新送往某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多地出现低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地予以报应性惩罚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监禁措施,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但对低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纵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予追究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小新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经多方联动,将小新送往由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创办的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此举,既有利于避免小新因无人监护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助于其更好地接受教育,改正不良行为,重塑健康心理,对其将来融入社会大有裨益。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容包容但不纵容”原则的有益实践。

案例三:调解速裁庭入户调结聋哑老人离婚案

【基本案情】

梁某(1961生)与韦某(1970年生)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登记结婚,韦某是聋哑人并患有帕金森综合征,婚前生育有一子也是聋哑人,已成年。梁某与韦某婚后共同收养了一女儿,取名小平,小平长期由女方母亲韦母照顾并与其共同生活。因家庭开支问题及养女的抚养问题,梁某与韦母多次发生争议,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韦某离婚。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被告韦某是聋哑人,表达有困难且患有帕金森疾病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于2022年10月18日到被告家中进行现场开庭并组织调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韦某情绪激动跪求原告梁某并用手语摆手表示不愿意离婚。法官通过审理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并非没有感情,主要的矛盾是梁某不满家庭大部分开支由自己负担,但韦母多年管控女方的退休金,并抱怨养女小平多与韦母居住其与养女常常不得见面。经法官的释法明理,韦母作为被告的母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每月将被告的1000元养老金交由梁某及韦某使用,其余退休金仍由韦母保管用于小孩的吃穿用度,韦母表示小孩跟其吃住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小孩,希望梁某理解。经法官从情理、法理入手,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梁某明白韦母的做法虽然不妥当,但也是从保护聋哑人韦某、减轻原告梁某负担角度出发,为了家庭和睦所做的努力;也让韦母考虑到梁某作为韦某丈夫的立场,对家庭应有更多地主导权的,主动放开对梁某、韦某家庭的控制权。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合意,调解和好。考虑到韦某的特殊性,法官向当事人发放了《家庭教育告知书》,希望梁某、韦某及韦某的母亲多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成员间相互配合,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及妇女、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家事案件,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是聋哑且患有帕金森的老人,家庭关系破裂对于她们的生存、生活权益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如若径直开庭审理,可能因当事人无法到庭而不能了解韦某的真实想法,不能保障残疾行动不便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难以化解这一起特殊的家事纠纷。考虑到上述的因素,坚持法院多年来秉承的“三不传”原则,即农忙时节一般不传唤当事人到庭;老人、病人、未成年人等作为当事人的一般不传唤到庭;地处交通不便村屯的当事人一般不传唤到庭。该院承办法官经多方联系,确认韦某虽然行动不便、患有残疾及疾病但能表达自身诉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决定送法上门,并在审理中找到夫妻矛盾的症结,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从根源化解了女婿与岳母、夫妻双方的家庭矛盾,修复了家庭破裂关系,使原本因命运不济被收养的小孩免于遭受家庭破裂的二次伤害。同时,依法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发放了《家庭教育告知书》,提升家庭全员对未成年教育的重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配合、互相包容,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建温情和睦、关系融洽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良好环境。

检察院案例

案例四:检察机关为监护权支持起诉,点亮涉毒家庭子女成长前路

【基本案情】

唐某与周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唐某与周某婚姻期间,与另一名男子李某保持同居关系,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晶晶和亮亮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19年唐某、李某同因贩毒获刑入狱,周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晶晶、亮亮的父母对其均未能尽到照顾、抚养、监护的责任,致使两姐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时常处于危困状态。柳北区检察院获悉该案线索后,积极履行国家监护人职责,支持两姐弟的近亲属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分别指定其近亲属作为晶晶、亮亮的监护人。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多次因毒品犯罪被羁押、服刑,对两姐弟均未能尽到照顾、抚养、监护的责任,致使二人时常处于危困状态。两姐弟的近亲属大姑妈和二姑妈作为长期与二姐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具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两位姑妈分别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二姐弟父母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本人为晶晶和亮亮监护人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两姐弟的家庭实地走访,开展全面评估,积极查明监护缺失现状。考虑到两姐弟家庭经济困难,及时为两姐弟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充分运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一方面,牵头联合妇联、法院等多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两姐弟申请司法救助金,并协调解决公租房申请问题,缓解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由司法社工为两姐弟进行心理疏导,抚平伤痛。

【典型意义】

本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法合作帮助涉毒家庭子女依法结束监护空白期,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因无合适监护人抚养、教育的困境。柳北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家庭监护领域,通过为当事人支持起诉撤销、变更监护权,为困境儿童提供综合司法保护,并以多部门衔接联动的方式,综合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五:凝聚社会合力,驱散成长阴霾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融安县发生一起恶性案件,6岁的小叶(化名)被抢救出现场。案发后,柳州市检察院、融安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最终精准指控犯罪。因小叶遭受严重心理创伤,两级检察院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运用“检察官+群团干部+司法社工+志愿者”的“1+3”办案模式,凝集社会合力共同对小叶开展多元保护救助,帮助小叶走出困境,驱散小叶成长阴霾。

【履职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法机关经调查发现,6岁的小叶当时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了犯罪行径,并被推倒在现场,身体受到表皮搽伤,心理受到强烈冲击和伤害。考虑到该案对小叶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司法机关在为小叶一家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柳州市两级检察院充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联合妇联干部、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共同制定被害人救助方案,确定了包含法律援助、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多元保护救助措施,帮助小叶早日走出困境。在总结小叶救助案工作经验基础上,柳州市检察院探索个案办理向类案延伸,联合团市委在融安、融水、三江县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站”,将社会支持体系保护力量下沉基层。

【典型意义】

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未成年被害人今后的成长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柳州市两级检察院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为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保护救助。司法机关和司法社工以心理危机干预及疏导、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救助方式有机结合,帮助小叶驱散成长阴霾。同时以个案成功工作经验推动类案规范办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做实做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工作。

案例六:检察机关监督监护 保护少年远离家暴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晚,小樊(化名,14岁)因被其父亲家暴后离家出走,被公安机关在巡逻中发现。因小樊的继母拒绝为小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行为,遂由社区作为申请人,检察机关作为支持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同月29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小樊的父亲立即停止暴力行为。

【履职情况】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接到线索后,立即按照相关协作机制,联系和引导公安、社区街道、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开展伤情鉴定、询问证人、预防性保护等工作。并联系法院进行案件协商,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引入司法社工对小樊家庭进行家庭教育评估,发现小樊的家长存在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小樊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联合辖区妇联共同对小樊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主动向柳南区人大、政府报告本案的办理情况。依托柳南区未成人保护办公室平台,提议召集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研究制定类案处置流程规范,明确各单位在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积极主动履职,保护未成人远离家暴侵害。并通过积极汇报、充分沟通,形成类案办理机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担当,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充分体现了“优质个案办理+协同诉源治理”法律监督模式的强大合力,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

团市委案例:

案例七:改善家风 共筑梦想 精准帮教改变人生轨迹

【基本案情】

小文父母早年离异,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监护力度不足。由于家庭“不负责、不履责”,小文过早流入社会,结识不良青少年。2021年4月、5月未成年人小文与其同伙持械抢劫作案3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履职情况】

秉承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小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团属社会组织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青少中心”)进行为期十个月的考察帮教。

考察帮教初期,针对小文的情况,青少中心采取如下个性化帮教:一是联合人民检察院,对其家庭发布《家庭教育监护令》,开展亲职教育,要求服务对象家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将“家庭前后转变”加入考察帮教指标项,包括家庭成员亲密度、家长职能履行、家庭情感表达等方面,切实做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覆盖。二是通过心理测评及面谈,充分倾听服务对象心理状况及诉求,接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而不是将服务对象看做“小一号的涉罪成年人”。三是对小文开展考察帮教活动,包括法治教育、人生规划、志愿活动、亲子课堂等,完成服务对象行为规范、生活目标、生活技能的社会化。

【典型意义】

经过为期10个月的考察帮教,小文的生活轨迹发生转变。家庭成员亲密度提高,重返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初中顺利毕业,即将前往职校学习专业技术,开启新生之路。本案的成功办理给这类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一是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开展个性化的帮教。本案充分运用“检察官+团干部+社工+志愿者”的办案模式,共青团、检察院、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志愿者紧密合作,共造多元务实高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伞。二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有关键性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升家长育人核心素养,引导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服务对象家庭提供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作用。

妇联案例:

案例八:多部门联动调解 解开当事人心结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凌某与丈夫荣某结婚,2010年育有一女,双方于2021年4月离婚,女儿由凌某直接抚养。2021年7月起,荣某经常对凌某及其女儿进行骚扰,在女儿校门口逗留,对女儿的同学说一些让女儿难堪的话,并且打电话到校长办公室说女儿有撒谎之类的事情,严重影响到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女儿担心同学、学校因父亲的骚扰受连累,感到压力和焦虑。9月1日,凌某向妇联寻求帮助,希望荣某停止对其和女儿的骚扰。

【履职情况】

妇联接到求助后,分别联系了凌某和荣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及其诉求。经双方同意,9月13日,社区妇联邀请街道妇联、司法所、柳州市婚调指导委婚调员一同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因荣某临时有事,未能到场,妇联、司法、婚调工作人员对凌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及相关法律维权指导,告知遇到短信威胁或是人身伤害应及时报警处理。

2021年9月23日,荣某主动联系社区回应调解案件问题,社区妇联及调解员了解荣某情况及诉求后,再次约凌某、街道妇联、司法所、辖区民警及市婚调指导委婚调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婚调员了解到荣某之所以长期对凌某及女儿进行电话、短信骚扰,通过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来达到每周到凌某家中看望女儿的目的,实际上是荣某希望挽回与凌某的感情。了解到这个关键点,调解工作人员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荣某对凌某尚存的真情,唤醒荣某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凌某与荣某达成口头协议:1.自2021年10月1日起,荣某可以在周六或周日下午到凌某小区门口接女儿,并提前告知凌某,凌某需要配合。2.荣某不能再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干扰凌某、女儿及女儿的学校。

【典型意义】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加强部门工作联动,通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各单位通力合作,开展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大大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处理及时恰当,接到求助信息后,妇联干部及时联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能做到耐心倾听,并对求助者提供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建设,并对案件持续跟进,最终双方在妇联等多方联合调解下,达成和解,工作执行迅速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政局案例:

案例九:父母吸毒失责,无辜幼童监护缺失——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个案

【基本案情】

小雨,2015年10月18日出生,属非婚生女,经医学鉴定,脑部发育不全,患有继发性癫痫疾病。父母均有吸毒史,母亲将小雨生下丢给父亲刘某后便失联了。2021年3月刘某因偷盗电车被抓,且拒绝将小雨送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便将小雨委托给其合租室友陈某代为监护。2022年1月司法社工在下户走访的过程中发现小雨病情严重,已一周未进食,生命安全及监护问题受到了严重威胁,遂决定立即开展个案介入。

【履职情况】

柳州市困境儿童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司法社工站,以专业司法社工为骨干,联动全市公检法司部门及团委、爱心企业的资源,逐步探索出“困境儿童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司法志愿者”的创新服务模式,即“1+2”的个案服务模式。

司法社工在下户走访时了解到小雨情况后,与检察院、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针对困境儿童小雨目前的状况共同商讨如何开展救助。民政部门及时将小雨送医,并指派社工积极开展助医服务,同时将城市特困服务对象关爱服务项目扩展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小雨身上。

小雨住院治疗期间,成功找到其生母陆某并表示愿意监护小雨,但在帮助陆某向检察院提交抚养申请时,陆某因吸毒再次被抓,小雨的监护问题再次亟待解决。司法社工站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就小雨的监护问题、长期安置问题等再次进行紧急商讨。

小雨生父刘某刑满释放后,在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刘某及时办理了低保并申请了公租房将小雨从医院接回了家。后因小雨父亲刘某再次吸毒且致死,小雨由民政部门寄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至此,小雨的监护问题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无辜的孩子因父母吸毒患有先天性脑瘫和继发性癫痫及母亲失联使其承受了不应有的伤害,柳州市困境儿童服务中心司法社工站链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局、街道社区等多部门力量,最大限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救助,妥善解决了孩子的安置问题。

目前柳州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覆盖率已达100%,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作用与链接作用是做好未保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跳出现行部门分工的局限,建立各职能部门与多方社会力量的协同机制,灵活调用各方资源,匹配一切有利政策,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今后做好未保工作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司法局案例

案例十:法律援助伸援手 救困扶弱暖人心

【基本案情】

受援人张燕(化名)离异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孩子靠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活,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母子俩租住在学校附近一个住宅区的狭小车库里。2020年5月,张燕为索要孩子抚养费找到前夫曾某,曾某当场对张燕大打出手,张燕无奈逃回家,曾某又追至张燕家砸门。随着两人的争吵不断升级,张燕情绪爆发最终失去理智,拿起水果刀捅向了曾某。行凶后,张燕喝下大量农药企图通过自杀结束自己悲惨的一生,在意识完全丧失前,拨打了报警电话。而这一残忍的过程,就赤裸裸地发生在其未满10岁的孩子面前。

【履职情况】

悲剧发生后,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律师为张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援助律师提出的自首等从轻情节得到采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张燕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孩子永远是家庭悲剧的受害者,考虑到孩子失去了父亲、母亲正在服刑,孩子作为事实孤儿,抚养问题必须马上解决。经征求张燕及孩子意愿,张燕的姐姐即孩子的大姨同意抚养孩子。张燕没有了后顾之忧,表示将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到孩子身边。为了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为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解决转学事宜。2022年孩子即将迈入初中阶段,但无法就近入学。考虑孩子的特殊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再次伸出援手,通过与教育部门及学校多次沟通,孩子最终在柳州市一所中学就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庭暴力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知道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本案的张燕便是其中之一。张燕称其长期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曾某还存在多次出轨行为,但因张燕法律意识淡薄,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未能收集到任何有效的证据。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拍摄成专题片,并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现场》等栏目中播出。在援助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教育等部门联动,帮助受援人的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重新回归正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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