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编辑:饶治美
责编:蒋艳
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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